一、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的抵销权适用分歧 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东莞建工集团主张用对廖明彬的507万元到期债权抵销债务,但原审法院以"债务范围未达成一致"为由驳回其请求。这类争议商事纠纷中较为常见,各地法院对《民法典》第568条中"到期债务"的理解存在分歧。部分判决将"债务无争议"作为隐含条件,实际上提高了抵销权的行使门槛。 二、法理辨析:最高法明确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债务到期"与"债务无争议"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是客观事实,后者属于主观判断。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抵销制度旨在简化清偿程序、保障交易安全。如果要求债务必须完全无争议才能抵销,将违背该初衷。判决还引用了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强调抵销权可以通过通知、抗辩或反诉等多种方式行使。 三、现实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这一判例具有多重积极意义:首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避免因诉讼拖延导致债务问题积压;其次,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滥用"争议"条款;最后,与国际商事规则接轨,《民法典》第568条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第24条精神一致,有助于解决跨境贸易纠纷。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债权债务纠纷超过120万件,统一裁判规则将显著提高司法效率。 四、前瞻建议:完善配套机制 法律专家建议从三上改进:一是优化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权确认机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二是建立商事仲裁与司法裁判的衔接规则,目前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有15%涉及抵销争议;三是细化金融债权抵销指引,防止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限制中小企业行使抵销权。
抵销权看似是技术性问题,实则关系到市场规则的确定性。最高法以"到期"这个客观要件为标准,纠正将"争议"作为法定条件的做法,既表明了《民法典的立法本意,也为诚信履约和高效解纷提供了保障。只有让权利回归规则,让争议通过正当程序解决,市场主体才能在明确的法治环境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