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海难救助完成后费用久拖不付,权利实现与企业经营形成两难。 海上交通繁忙海域,救助往往分秒必争。2025年4月,一艘货轮在山东石岛附近海域与渔船碰撞,船舱破损进水,情况紧急。船务公司向专业救助机构求援后,救助力量迅速作业并护航靠港,货轮成功脱险。但救助结束后,对应的费用迟迟未结清。救助机构于同年6月提起诉讼,并申请海事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船舶以保障船舶优先权实现。由此引出实践中的常见矛盾:一上,救助报酬事关激励救助、维护海上公共安全;另一方面,货轮是航运企业的核心资产,一旦被扣押停航,可能引发连锁违约和经营风险。 原因——市场主体信用与合同履行约束不足,叠加海事纠纷权利实现的时效性要求。 救助合同纠纷专业性强、费用核算复杂、权利实现紧迫。救助报酬涉及人员设备投入、作业风险、救助效果等多项因素,一旦出现争议,部分企业可能通过拖延协商缓解现金流压力。同时,海事财产流动性强,船舶跨区域航行频繁,如缺乏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权利人易面临“胜诉难兑现”的风险,这也是扣押船舶制度海事案件中长期起到作用的重要原因。 影响——既关系救助机制的正向激励,也关系航运企业的生产秩序与区域营商环境。 若救助费用长期难以兑现,将降低专业救助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的回报预期,影响海上应急体系效率;若将扣押作为主要甚至唯一手段,又可能造成船舶停运、货物延误、上下游合同违约,放大纠纷外溢效应。如何在依法保障权利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冲击,考验司法在规则执行与风险治理之间的平衡。对外向型航运港口城市而言,此类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影响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预期。 对策——以“立审执”协同为抓手,保全、审判、履行一体发力,实现“能保全、少扣船、快履行”。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对涉案货轮采取扣押措施。在准备执行扣押的同时,承办法官向船务公司说明扣押可能带来的停航损失、信用影响及相关法律后果,引导其以有效担保替代实际扣押。经多轮协商,船务公司提供担保函与现金担保组合,既为权利实现提供保障,也避免船舶停航带来的经营波动。 进入审理阶段,合议庭依据海商法等规定,对救助行为的必要性、救助效果、费用构成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综合法定因素确定救助报酬,最终判令船务公司向救助机构支付救助款55万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更关键的是,法院工作并未止于裁判生效,而是将链条延伸至履行环节:持续跟踪履行情况,向企业说明主动履行在修复信用、降低经营不确定性、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上的实际收益,推动当事人指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案款及诉讼费用。由此形成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闭环,减少“程序空转”和新增执行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前景——以规则明确预期,以协同提升效率,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定的法治支撑。 业内人士指出,海难救助案件妥善处理,有助于形成“救助有回报、违约有成本”的市场预期,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担保替代扣押等措施的规范适用,也有利于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降低对航运物流链的冲击。随着海洋经济加快发展、航运活动更加频繁,海事司法在护航安全生产、稳定交易秩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上作用将更为凸显。通过推进“立审执”协同机制,强化释法明理与诚信履行引导,有望在更多案件中实现“案结事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可预期、可依赖的法治环境。
这起案例折射出海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严格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以更可行的方式促成纠纷实质化解;司法既要以裁判定分止争,也要通过机制设计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冲击。在海洋强国建设背景下,此类实践反映了“护航发展”与“守护公平”的双重责任,也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