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给周军律师出过一个题目,说要是债权链条绕得比较复杂,能不能直接去追两次甚至更多级的债务人?在民事纠纷里头,这种“三角债”、“连环债”是经常看到的,债权人有时候碰到债务人自己没啥钱还,又不去找欠他钱的人要钱,这时候法律是允许债权人直接去帮着讨债的。那么问题来了,能不能一下子追两级或者更多级的欠债人呢?最高院在珠海某公司诉另一家公司的侵权案里给了答案,债权人代债务人去讨债的对象,只能是跟债务人有直接关系的人,说白了就是要找欠债人的直接债主,不能随便把法律条文理解成还能包括欠债人的债主的债主。不然的话,这样无限地扩大解释法律条文是不符合规则的,会让正常的交易乱套。 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就是某1公司能不能通过两次代借来向它债务人的债务人要账。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如果欠债人因为懒不去要他的债或者跟这债有关的权利,导致债权人拿不到钱了,债权人可以自己去法院申请代这个债来行使权利。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看,行使代位权的对象就是债务人的直接相对人。 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说,合同只对签合同的人有约束力,没签字的人不受影响。代位权其实是稍微突破了这种相对性的一种法律规定。但这种突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说法来办,不能乱来。因此,债权人代借的时候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本案里,某1公司是代表全体债权人去给某2公司主张权利的。按理说,它应该先去找某2公司的直接债主某4公司要钱。但它没把某4公司告进去,而是直接找上了某4公司的债主(三被告)。说白了就是它想通过两层代借来向某2公司的债主的债主要钱。这种做法跟法律规定不符,法院是不支持的。 周军律师提醒大家在碰到这种复杂的债务关系时,不用硬去突破代位权的界限。大家只要按照先起诉债务人的直接次债务人然后在执行阶段提交线索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合法路子来就行。遇到问题最好还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别错过了维权的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