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自媒体文章被认定侵害记者名誉权 三达膜及其实控人一审判令删文致歉并赔偿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上市公司三达膜及其实控人蓝伟光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侮辱财经记者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害,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判决在上市公司、媒体与司法保护的交叉点上,为规范企业舆论应对行为树立了重要标杆。

案件源于一场持续的媒体监督与企业回应的冲突。

据了解,财经记者陈某某自2021年起对三达膜进行跟踪报道,通过电话采访、年报分析等方式撰写多篇涉及该企业的财经新闻。

这些报道属于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正常工作。

然而,2024年3月,署名为"蓝某某博士"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指控陈某某"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并质疑其"居心何在"。

陈某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文章系三达膜及其实控人所发,内容不实且严重贬损其名誉。

被告方在庭审中进行了否认与推卸。

三达膜公司辩称,涉案公众号并非公司官方账号,相关文章也非公司撰写发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辩词试图通过否认发布主体来规避法律责任。

然而,法院经过审理查证,认定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信息,三达膜2025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实控人正是蓝伟光,与案件被告身份相符。

法院综合考量了文章内容、发布账号与被告的关联性,最终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一审判决明确了三个层面的责任要求。

首先是行为制止,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删除涉案文章,切断侵权内容的传播;其次是名誉恢复,要求在省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通过公开道歉的方式修复被侵害的名誉;第三是经济赔偿,判令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同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这一判决体现了民事侵权责任的完整构成。

该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它保护了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权益。

财经记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报道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补充,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和市场秩序的必要环节。

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发布不实文章来打击、威胁进行监督的记者,将严重阻碍舆论监督职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判决也明确了企业在面对媒体批评时的正确态度。

企业若对报道内容有异议,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进行澄清或提起诉讼,而非采取人身攻击的方式进行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公司已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暂未生效。

这意味着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最终结果有待二审法院的进一步审理。

无论上诉结果如何,这一案件都已经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法律信号: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不能通过发布不实言论来侮辱他人;同时,舆论监督权也受法律保护,记者依法进行的新闻报道活动应当得到尊重。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这一判决反映了我国司法在处理媒体监督与企业权益平衡问题上的成熟态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也要保护媒体的监督权和记者的人身权利。

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企业应当在接受合理监督的基础上,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改进经营管理来赢得市场信任;媒体则应当坚守职业操守,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实则折射出注册制时代上市公司治理的新课题——当企业实控人的个人表达权与媒体监督权产生冲突时,司法天平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判决书中的"省级媒体致歉"条款,既是对个体权利的救济,更是对市场参与主体规范言行的警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本案后续进展将为资本市场舆论生态建设提供重要判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