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与网信办联合出台新规 强化网络交易与直播电商全链条监管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1月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与《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

两部规章聚焦当前网络交易领域的突出矛盾,在监管理念和手段上实现多项突破,标志着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当前,直播电商作为新兴业态发展迅猛,但行业快速扩张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部分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侵害商家和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指出,传统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应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新挑战,亟需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监管框架。

针对行业痛点,《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多项制度创新。

其中最具突破性的举措是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

根据规定,当监管部门将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主体的违法情况通报平台后,平台须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流、暂停直播、关闭账号直至列入黑名单等分级处置措施。

这一规定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加精准有力的执法手段。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将使用数字人形象开展直播营销的行为纳入监管视野。

随着生成式合成技术不断成熟,数字人主播在直播电商领域应用日益广泛。

办法明确要求,采用合成人物图像或视频从事直播经营活动的,必须进行明确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防止新技术成为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工具。

在规范平台行为方面,《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对当前引发广泛争议的"仅退款"、"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等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商家自主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实施不合理处罚、减损会员权益等行为。

针对"二选一"问题,办法列举了强迫商家低价倾销、强制参与推广促销并收费等具体违法情形。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细化了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限制投诉举报权利以及利用大数据实施价格歧视等典型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执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两部规章突出强调平台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平台持续公示规则内容,确保表述清晰、易于理解,并以加粗字体等显著方式提示收费标准、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

平台对商家或消费者采取负面管理措施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申诉渠道。

对于会员服务,平台在消费者续费前应当全面告知权益变化情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还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相应平台义务。

这一规定填补了监管空白,有助于构建全覆盖的直播电商治理体系。

办法明确了平台在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形成了系统完整的责任清单。

业内专家认为,两部规章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

通过归纳整合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并结合监管实践进行细化完善,构建起更加科学合理的治理框架。

这既有利于规范平台行为,也为平台经营者明确了合规边界,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两部新规以问题为导向,把平台权力纳入规则之中,把新技术应用纳入治理视野,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保障落到更具体的条款与程序上。

随着各方责任进一步压实、规则边界更加清晰、监管工具更加完备,网络交易有望在更透明、更公平、更可预期的环境中运行,为释放消费潜力、培育新型业态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