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虚假买卖合同认定标准:当事人坚持错误诉求可依法驳回并引导另诉

问题——名为买卖、实为他因的交易如何在诉讼中“对号入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2021)最高法民申5624号案件的审查中,围绕“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认定不一致,且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能否驳回”的争议,继续厘清了民事审判中法律关系认定、举证责任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边界;该案中,原告以粮食产品购销合同为据主张权利,但法院结合合同结算方式、商业逻辑及货物流转证据等因素,认为难以认定真实买卖关系成立,涉及的协议合同可能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原因——证据链条与商业常识共同指向“交易真实性不足” 从裁判要旨看,法院作出不支持原告诉请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案涉系列合同的结算方式缺乏商业上的合理性,无法形成闭合、可核验的交易链条;二是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真实货物流转的证据,难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基于证据综合判断,原审据此认定相关合同可能无效,并进一步指出双方之间更可能属于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在民商事纠纷中,贸易合同被“工具化”、交易被“包装化”的现象并不鲜见。部分主体出于融资、担保、资金周转等目的,将真实的资金往来嵌入购销合同框架,以“货款”“结算”“回购”等形式替代利息、借款、占资成本。此类安排一旦进入诉讼,若不能提供与合同相匹配的货物交付、仓储流转、物流单据、对账结算及资金用途等证据,即难以通过司法审查。 影响——维护交易秩序与审判秩序,明确“释明”不等于“代当事人选择” 本案的制度意义在于:其一,强调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与民事行为效力的审查职责。即便当事人以买卖名义起诉,法院仍需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则判断真实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防止虚假交易借助诉讼程序实现利益固化。其二,明确当事人处分权的边界。法院可以依法释明、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补充举证或调整请求,但不能替当事人作出诉讼策略选择。当原告在反复释明后仍坚持以其主张的法律关系请求裁判,又拒不变更诉请时,法院在无法认定“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无法在现有诉请框架内作出实体支持的情况下,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另案主张的处理,并不违背程序正义。 其三,有助于稳定司法裁判尺度。对于“名实不符”交易,如果机械地在原告诉请框架内“硬判”,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与真实权利义务不匹配,进而引发执行风险、衍生诉讼甚至扰乱市场交易预期。驳回并指引另案主张,反映了对事实查明限度与诉讼请求范围的审慎把握。 对策——企业合规与诉讼策略需同步校准,避免“证据与诉请脱节” 业内人士指出,此类纠纷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一要坚持贸易真实性原则,完善合同、订单、出入库、运输、验收、结算、发票等全流程留痕,形成可交叉验证的证据闭环;二要警惕以购销合同替代融资安排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条款设置中,避免形成实质上的变相借贷或规避监管的结构;三要在诉讼中准确选择请求基础。若法院根据证据提示可能存在借贷或其他关系,当事人应评估举证能力与诉讼目标,必要时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起诉,以免陷入“想按买卖赢、证据却指向借贷”的困境。 同时,金融机构、供应链平台及仓储物流等相关方也应强化尽调与风控,防止仓单、库存证明、交易流水被用于“包装”虚假贸易,降低由此引发的连带争议与信用风险。 前景——以更高质量司法供给护航统一大市场建设 随着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合同履行透明化、交易可追溯性将成为市场治理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通过对交易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规范引导,能够更有效遏制“虚假贸易融资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未来,围绕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仓储监管缺位等问题,司法裁判将更强调证据规则与商业逻辑的协同适用,并通过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提炼等方式,推动形成可预期、可遵循的市场交易规则。

本案不仅解决具体纠纷,更对规范市场行为具有示范意义;市场主体应以此为鉴,恪守契约精神,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