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技术滥用引发肖像权争议 明星形象遭微短剧"撞脸"侵权

一、问题浮现:技术红利背后的侵权隐患 随着生成式技术的快速迭代,以真人形象为核心呈现方式的人工智能微短剧正在成为短视频内容领域的新兴业态。

然而,在这一新兴形式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围绕肖像权的法律争议也随之集中爆发。

近期,有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反映,多部人工智能微短剧中的演员形象与知名艺人肖战高度相似。

其中,名为《京华风云》的微短剧不仅在人物面容上与该艺人存在明显关联,剧中角色的服装造型亦与肖战在其主演电视剧《藏海传》中的扮相高度重合,引发粉丝群体及广大网络用户的强烈关注与讨论。

这并非孤立事件。

此前,演员成毅的面部形象亦曾被擅自用于微短剧及短视频创作,相关内容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其粉丝群体随即发起联名抗议,要求相关工作室依法维权。

公众人物,尤其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明星艺人,正在成为此类技术滥用行为的主要受害群体。

二、原因分析:低门槛制作催生侵权土壤 与传统影视制作相比,人工智能微短剧的制作流程相对简便,大致涵盖脚本生成、图片生成、视频生成及后期剪辑四个主要环节。

制作者仅需依托少量素材与文字描述,即可通过相关工具生成完整的剧情内容,制作成本与技术门槛均大幅降低。

据了解,在实际制作过程中,部分创作者会在脚本阶段对人物的年龄、发型、肤色、五官特征及整体气质进行详细描述,并将当红艺人的照片作为参考素材导入制作工具,以此引导生成结果向特定明星的外形靠拢。

尽管部分制作者会通过关键词限定等方式刻意规避对艺人面容的直接复制,但最终生成的人物形象仍可能在整体气质与外貌特征上与真实艺人形成高度关联。

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技术工具的普及使内容创作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而与之配套的法律意识与平台监管机制却未能同步跟进,由此形成了侵权行为滋生的制度空白。

三、法律影响:肖像权保护范围亟待厘清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对相关自然人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层面对"肖像"的界定并不局限于完整的面部图像,还涵盖能够使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可识别性外部形象"。

这意味着,即便人工智能生成的角色形象并非对某位艺人面容的一比一复制,只要普通观众能够从中直接联想到对应的真实人物,该行为便具有构成肖像侵权的法律风险。

然而,此类侵权行为的维权工作面临多重现实困境:侵权主体分散,难以追溯;侵权证据易于篡改,固证难度较大;内容平台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边界尚未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上述因素共同制约着权利人的维权效果。

四、平台应对:涉事内容陆续下架或修改 在相关争议经网络曝光后,记者通过短剧平台以剧名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涉事微短剧已陆续采取应对措施。

其中两部剧集已完全下架,另有剧集对被指侵权角色的面容与服装进行了修改,相关形象与涉事艺人之间的明显相似性已不复存在。

此后,《星回云娘》亦从平台下架。

部分平台已开始对此类内容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核管控,明确禁止使用与真实艺人形象高度相似的人工智能生成角色。

但从整体来看,行业层面的规范标准尚未统一,平台自律机制的有效性仍有待检验。

五、前景展望:技术治理与法律完善需协同推进 面对生成式技术在内容创作领域的深度渗透,单纯依赖事后维权已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蔓延。

从长远来看,需要在技术、法律与平台治理三个层面协同发力。

在法律层面,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涉及肖像权、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明确平台在内容审核中的主体责任,为权利人提供更为畅通的维权路径。

在技术层面,可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溯源标注机制,从源头上增强侵权行为的可追溯性。

在平台层面,应推动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规范,将肖像权保护纳入内容审核的核心指标体系。

新技术带来效率与创意,也更需要法治与规则护航。

微短剧的快速增长不应以侵犯他人权利为代价。

在内容生产与权益保护之间建立清晰边界,既是对创作者的约束,也是对产业良性发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