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拆迁“好处费”策划假离婚并过户房产起纷争,法院认定交易目的不当依法分割

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涉及房产分割和"假离婚"问题引发关注。该案反映出部分群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铤而走险,最终陷入法律困境的现象。 事件起源于一个看似"双赢"的计划。2024年5月,汪女士从同事邵某处得知,若能找到单身男性与邵某妹妹结婚,就能增加拆迁补偿份额,事成后可获10万元酬谢。为了获得这笔"好处费",汪女士与丈夫钱先生商议,决定先行假离婚,由钱先生与邵某妹妹结婚领取补偿,随后再复婚。为了"保险起见",汪女士要求钱先生将名下A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这套房屋有特殊背景:2019年汪女士与钱先生结婚后,钱先生于2021年1月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如今,钱先生又同意了第二次过户。 然而,计划执行中生变。邵某最终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罢,夫妻俩未办理离婚登记,但A房屋的产权状况也未恢复原状。更出人意料的是,2025年3月,汪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该举动彻底改变了事件走向。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B房屋分割达成一致,但对A房屋的归属产生重大分歧。钱先生主张,A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自己应分得85%的份额。汪女士则坚持,钱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将其50%份额赠与自己,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现属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的判决触及了问题的核心。法院认定,A房屋虽为钱先生婚前所购,但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是其自愿行为,合法有效。然而,2024年5月的第二次过户至汪女士名下,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该过户行为无效。汪女士不能凭此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法院继续指出,即便该过户有效,也不能仅以协议和产权变更登记为凭,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在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房产来源等多上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决:B房屋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向汪女士支付相应补偿款;A房屋归汪女士所有,汪女士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两款项折抵后,汪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案件的处理反映了司法机构对婚姻财产权益的保护。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过户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情况、有无过错等多上因素,依法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问题。这一原则既保护了合法的赠与行为,也防止了以不正当目的进行的产权变更被滥用。 从更深层面看,该案反映出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部分群众为了获取拆迁补偿等不正当利益,不惜采取"假离婚"等手段,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假离婚"看似是一种"聪明"的做法,实际上风险巨大。一旦真正涉及离婚,原本的"假"就可能变成"真",夫妻双方可能面临财产分割纠纷、感情破裂等多重困境。

这起"假离婚"案件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难题。它既反映了个别人对法律的功利态度也展现了司法机关维护诚信的决心当城镇化红利遭遇道德考验时本案判决明确警示:任何钻制度空子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全文共计92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