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于,劳动者因亲哥哥病逝请假未获批准后离岗,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涉事养老中心认为,乔某请假超出法定丧假范围且未获审批,影响后厨运转;乔某则表示,请假系处理紧急家事,并已主动申请无薪休假。 原因: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三上存不足:一是未充分考量亲属去世带来的紧急性。我国现行规定未将兄弟姐妹纳入法定丧假范围,但依据《民法典》第8条关于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企业在此类情形下应作合理通融;二是管理程序不够规范。乔某多次通过微信说明情况,养老中心既未明确说明拒批依据,也未就替代方案进行沟通协商;三是处分明显过重。单位直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该最严厉措施,难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严重违纪”的认定要求。 影响:该判决具有三上示范意义。微观层面,强调劳动者因近亲属丧事处理对应的事务的请假需求应受到尊重,用人单位不宜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中观层面,为同类劳动争议提供“合理性审查”思路,要求综合考量单位性质、行为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更适当的替代性处置;宏观层面,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导向相衔接,促使用工管理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更好平衡。 对策:结合本案启示,企业可从三上完善管理机制:第一,细化请假制度,对非直系亲属丧葬等特殊情况设置弹性安排;第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例如可临时调配人员顶岗,降低对关键岗位的影响;第三,加强管理人员培训,避免将“严格管理”简单等同于“重处罚”。劳动监察部门亦可研究出台《特殊情形请假指引》,深入明确法定义务与合理照顾之间的边界与操作路径。 前景:随着人口结构变化和家庭规模缩小,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照料与事务处理需求将更为突出。预计在“十五五”期间,相关立法可能对丧假适用范围作改进,适度覆盖兄弟姐妹等特定亲属关系。在立法完善之前,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所形成的“公序良俗优先”取向,将为规则优化提供实践参考。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但其行使应当依法依规,也应符合基本人情事理。当企业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的基本家庭伦理需求发生冲突时,司法裁判应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的同时,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情感与合理需求。只有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取得平衡,才能推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本案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也提示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更应审慎、适度,以制度的规范性与管理的温度共同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