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国际贸易高度依赖运输单证完成货物流转与资金安排。其中,海运提单同时具备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通过背书转让实现“在途交易”的功能,形成了以“单证可控”带动“货物可控”的运行模式,也为信用证等贸易融资提供了重要支撑。相比之下,铁路运单、公路运单和航空货运单在多数法律体系中通常只用于证明运输关系与收货事实,难以作为在途货物的控制工具。由此产生的制度差异,使大量陆运及多式联运贸易在融资工具、风控手段等面临现实限制。
这场持续半个世纪的运输单证法律难题迎来突破,既表明了国际社会在规则协调上的进展,也显示中国参与全球规则制定的能力在提升。当陆路通道与海运通道在法律制度层面更顺畅衔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支撑将继续夯实,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新的法治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