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毒品案件中能不能判死刑的规矩

2024年10月19日到20日,汤建彬律师应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请,在国家法官学院给全国做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的律师上课。他把自己这几年办理的近百起死刑复核案件经验搬上了讲台,围绕《昆明会议纪要》的要点,给大伙儿讲了讲怎么做好死刑复核辩护。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还把他的课录成光盘,发给那些干这一行的律师去学。为了帮更多同行把毒品类死刑复核案子办好,我们把汤建彬讲的内容整理了出来,一共15篇文章(还有视频),这就是第8篇。今天咱们聊一聊制造毒品案件中能不能判死刑的规矩。 咱们国家一直在努力控制死刑,特别是对毒品案子。关于这方面的认定标准,现在司法上有了很明确的说法。咱们结合《昆明会议纪要》和一些案例,给大家理一理那些不太适合判死刑或者要小心点判的情况。 第一条是没把毒品做出来,光是抓到了半成品,不能判死刑。这里的“成品”就是指那种能直接拿去卖、让人吃的毒品;“半成品”就是造出来的东西里面有毒品成分,但还得再加工才能让人用。按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要有这种带毒品的东西就算是既遂了,但因为死刑要用得特别小心,哪怕认定既遂了,要是查出来只是半成品,也不能判死刑。那个叫林某某的案子就是这么判的,半成品没法直接吸没法消费,买家也只有那种还得接着加工的人。这种东西卖不出去大范围滥用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不判死刑很合理。 第二条是没做出成品来,原料不对或者方法有问题也不判。有些人为了弄冰毒去买了所谓的“原料”,结果鉴定发现这其实是胡椒醛(一种做摇头丸的东西,现在都没人用了),根本造不出冰毒来。这种情况是原料不行或者方法根本不对路导致做不出来的。不管算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昆明会议纪要》都规定这种情况不判死刑。 第三条是没做出成品来,数量也不能按常规比例算。很多时候大家会用原料来推断能做出多少毒品,比如说两公斤麻黄碱做一公斤冰毒。不过制毒的时候变数太多了,用原料数量去倒推毒品数量不科学也不准确。所以只要是抓到了原料却没做出成品的情况,也不给判死刑。 第四条是做出了粗制品要慎重点判。“粗制品”是大连会议纪要提出来的词儿,就是那种看着像成品了但还得再清理一下杂质、收拾收拾形状才行的东西。它跟半成品不一样:半成品只要有毒品成分就行(不管是液体还是固体);粗制品更讲究的是样子上更像成品了一点。《昆明会议纪要》说了这种情况得慎重一点判死刑。因为还得加工一下才能用,所以社会危害性比成品小点。 这些规矩的重点就是得把成品、半成品、粗制品和原料分得清清楚楚。得看具体危害有多大、东西能不能直接用、失败的原因是啥这些综合因素来判断。既要守住打击毒品的底线,又要听上头说的“少杀慎杀”,最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了,汤建彬现在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还管着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他也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的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家顾问。他写了本《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还是《刑事辩护教程》的核心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