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部分市场主体利用诉讼程序对竞争对手施压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案件表面上打着“依法维权”旗号,实质上却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支撑,甚至通过反复起诉、申请保全等方式增加对方经营成本、影响其商业机会,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如何既鼓励正当维权——又有效遏制诉讼滥用——成为司法实践需要回应的现实课题。 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案例以一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为切入口,梳理出恶意诉讼的关键构成要件,即客观上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主观上仍执意起诉并追求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案情显示,泉州日某仪器公司曾为“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但该专利早在2006年3月即因未缴年费被公告终止。此后该公司与福建恒某科技公司之间长期诉争不断: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恒某科技公司提交专利已终止的证据,日某仪器公司于2016年撤诉,并在后续行政程序中亦撤回起诉。尽管如此,日某仪器公司仍于2019年、2020年围绕同一时段和同类事实再次起诉并索赔。法院审理认为,日某仪器公司在第二次诉讼时已明确知晓专利权不复存在,后续起诉针对的又是专利终止后的有关行为,权利基础明显缺失;其委托专业代理参与诉讼,对起诉依据应具备清晰认知却仍反复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影响:恶意诉讼的危害不仅在于个案纠纷本身,更在于其对创新生态和营商环境的外溢影响。案例反映,恒某科技公司因应诉支出律师费用,因财产保全产生损失,并在涉诉期间面临投标机会受影响等现实后果。若对类似行为缺乏有效规制,可能诱发“以诉施压”“以诉牟利”等不当行为抬头,挤压企业用于研发和市场开拓的资源,增加交易不确定性,最终损害公平竞争与创新活力。此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的处理,发出明确司法信号:诉权受法律保护,但诉权不能被异化为竞争工具。 对策:最高法在案例中更强调,划分“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需把握客观与主观两条主线并综合判断。其一,看诉讼请求是否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特别是权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所主张行为是否落入权利保护范围。其二,看起诉动机与行为方式是否指向损害他人而非维护正当权益,例如明知无权仍反复起诉、撤诉后再起诉,或通过频繁保全等方式扩大对方损失。,司法层面也强调审慎把握认定尺度:民事诉讼是重要救济渠道,对一般维权行为不宜苛责;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应坚持证据规则和程序正当,做到依法、稳妥、精准,既防止“放任不管”,也避免“过度打击”影响正常维权预期。 前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对权利救济的依赖度持续提升,相关纠纷也将更加专业化、复杂化。可以预期,今后司法机关将通过更多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进一步细化恶意诉讼的识别维度与责任承担路径,推动形成“支持真创新、保护真维权、惩治假维权”的制度导向。对企业而言,强化权利状态管理、诉前合规审查和证据评估,将成为降低纠纷成本、提升维权质量的必要环节;对行业治理而言,建立更加顺畅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诚信诉讼意识,有助于减少无效对抗和资源消耗。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的今天,最高法通过个案裁判勾勒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边界。这不仅是对"维权变侵权"乱象的司法纠偏,更是对"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的深层诠释。当法律框架既能激励原创又能遏制投机,才能真正营造出千帆竞发的创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