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些领域行政执法不规范现象仍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痛点。部分地方和部门执法中存在检查随意、执法程序不严、文书不完备、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扰民扰企等情况;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出现以罚代管、选择性执法、异地越权执法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增加群众和经营主体负担,也影响政府公信力,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因:上述问题具有多重成因。一是少数地区执法权运行边界不清,内部规定、地方“土办法”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导致执法尺度不统一。二是执法程序意识不足,重结果轻过程,存在“口头要求”“先处理后补手续”等做法。三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外部监督渠道不畅、责任追究刚性不足,导致违规成本偏低。四是执法资源与能力建设不平衡,基层任务重、培训不足、规范化水平参差不齐,为不规范执法埋下隐患。 影响:国务院第825号令公布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上述问题提供了制度化解决方案。条例共7章44条,覆盖各类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监督方式、责任落实作出系统规定,传递出“用制度管权、按规则办事”的鲜明信号。根据条例精神,行政执法活动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化程序约束和全过程监督。对社会反映突出的情形,条例以更明确、更统一的规范要求,推动执法行为从“经验型”向“规则型”转变,有利于减少任性执法空间,增强群众办事与企业经营的稳定预期。 对策:围绕一线高频场景,条例指向的规范重点可概括为“资格、依据、程序、边界、方式、监督”六个上。 一是严把执法资格关。执法人员应依法取得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未经授权人员不得单独实施行政检查、作出处罚决定或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无证执法”“代替执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权益。 二是严守法定依据与文书程序。处罚、查封、扣押、责令整改等措施应有明确法律依据并配套规范文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救济途径等要素应当完整清晰,避免以口头方式作出实质性处理,防止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三是规范路面与现场执法边界。拦停检查、设卡检查应当限定在法定情形并符合安全规范,避免无故拦截、追逐逼停等高风险做法,兼顾执法需要与群众通行安全、合法路权保障。 四是集中整治乱检查与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反复检查、多头检查、交叉检查等扰民扰企问题,应通过计划管理、协同检查、信息共享等方式压减频次、提高质效;同时严禁跨区域违规执法和超越管辖权限执法,推动执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运行。 五是依法审慎采取财产性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条件、规范清单、妥善保管、限期处理,严防随意扣押、超期扣押以及处置不规范造成的财产损失,切实强化对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六是提升文明规范执法水平。执法过程应当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严禁威胁辱骂、推搡拉扯等粗暴方式,推动执法从“强制式管理”向“规范化治理”转变。在社会关注的罚没问题上,应当坚决防止趋利性执法,推动罚款管理与执法绩效评价更加科学透明。 前景: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行政执法监督将进入更强调制度刚性与统一尺度的新阶段。下一步,各地需抓紧推进配套制度衔接与清理,及时纠正与条例不一致的内部规定和地方做法;同时加强基层执法培训、数字化监督与案卷评查,完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衔接机制,让监督“看得见、用得上、落得实”。可以预期,随着监督链条完善、责任追究更具刚性、执法流程更加透明,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度将更提升,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望持续降低,法治政府建设将获得更坚实支撑。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制度约束权力、保障权利,明确了监督的主体、内容和方式。要让条例真正落地见效,需要各地各部门将规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流程和可追溯的责任体系,确保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和群众的检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