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证”是否就能免罚,公众疑虑从何而来 南昌警方通报显示,案发当日傍晚,沈某与同伴行经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附近路段时遭袭;嫌疑人万某持刀连续攻击,致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万某被警方在周边区域抓获。审讯中,万某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并出示精神残疾证明,辩称作案前未按时服药导致行为失控。 由此,“精神残疾证能否成为犯罪的‘护身符’”引发关注。由于一些案件中确存在依法从宽处理或不负刑责的情况,加之公众对精神障碍在医学概念与法律概念上的差异了解不多,容易把“患病”“持证”直接等同于“必然不担责”,从而加重不安与误解。 原因——法律判断与医学诊断并非同一概念,关键在责任能力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残疾证明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反映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功能受限程度;而刑事司法关注的是行为人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辨认、控制能力,即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能力”。两者指向、标准和用途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看法定程序下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以及全案证据。即使确诊精神障碍,也要更判断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是否影响辨认或控制能力、影响到什么程度。也就是说,“有病”不等于“无责”,“持证”更不等于“免责”。同时,如存在预谋、选择性攻击、作案后逃离、毁弃凶器等情节,司法机关也会结合证据对其行为能力进行综合审查,避免以“停药”为由逃避法律后果。 影响——对生命安全、职业群体与社会信任的多重冲击 本案被害人系初入职场的实习律师,正处于学习和职业成长阶段,突遭侵害令人痛惜。案件不仅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损失,也冲击了公众对公共场所安全的信心,尤其容易给青年群体和夜间出行人群带来心理阴影。 更深层的影响在社会认知层面:如果把精神障碍群体与暴力犯罪简单绑定,容易造成污名化,影响患者就医和回归社会;但如果对潜在风险缺乏有效管理,也会削弱公众对治理能力的信任。如何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是制度与治理能力的现实考验。 对策——以法治为准绳,补齐鉴定、管理与救助的制度短板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专业鉴定”,推进司法精神病鉴定更规范、更透明、可追溯。进一步细化鉴定启动条件、机构资质、人员责任和复核程序等,确保结论经得起质证与检验。 二是强化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随访、用药管理和风险评估。对已纳入管理的重点人群,推动卫健、公安、民政、残联及社区组织的信息联动,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完善预警处置与紧急干预流程,减少“失访、断药、失管”带来的风险。 三是规范残疾证明的申领、复评与动态管理。残疾状况可能随时间变化,应完善定期复评与变更机制,提高评定的科学性与严肃性,防止证件被误用、滥用或被当作“免责凭证”在社会传播。 四是加大对患者家庭的支持。精神障碍治疗周期长、花费高、照护压力大,可通过门诊保障、长处方政策、心理服务、家庭喘息服务等方式减轻负担,提高持续治疗的可及性与依从性,从源头降低风险。 五是加强公众法治与科普宣传。向社会讲清“精神障碍医学诊断”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既避免恐慌和标签化,也防止被个别极端案例带偏,形成更理性的社会预期。 前景——以系统治理守住安全底线,以制度理性回应公众关切 从治理现代化视角看,精神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与公共安全治理需要合力推进。随着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完善、医疗资源下沉和基层治理能力提升,涉及的风险有望通过“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得到更有效控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格审查责任能力与证据链条,也能以更清晰稳定的规则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恶性暴力案件带来的伤痛不容忽视,但对“精神问题”既不能简单贴标签,也不能被当作规避责任的工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科学鉴定厘清责任边界,用制度建设补齐治理短板,才能让裁判经得起检验,让公共安全更有保障,也让社会在悲剧之后获得更坚实的法治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