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时间是在2021年。202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应用到一个案子中,当时最高院民一庭给这个案子出了个主意。具体来说就是,二审时,上诉人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可后来没履行和解协议。所以就有人问,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还能不能执行?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院的人也很困惑,实践中也有很多争议。一种观点是,既然上诉已经撤回了,法院准许了撤诉,那一审判决就生效了,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另一种观点则不同,他们觉得和解协议是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达成的协议,是诉讼外创设的新权利义务关系。从实体法角度看,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上改变了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因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代替了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就不再生效了。这个时候就不能执行一审判决了。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话,另一方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再提起新的诉讼。 这篇文章节选自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一版),主编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文章里特别提醒大家,这里分享的内容只是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用的,转载使用请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