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工伤认定监督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工伤认定监督案例。这个案件历经四年,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终于改判了工伤认定结果。检察机关的介入不仅让劳动者家属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还进一步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等关键概念的司法实践标准。这个案子从2020年8月开始,时年58岁的保安员老孙在请假后骑电动自行车离开岗亭时,不幸被超速车辆撞倒身亡。老孙的女儿孙女士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了困难,保安公司主张他是擅自离岗,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个决定在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中都获得了法院支持,孙女士无奈之下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经过细致审查发现,事故发生时间是中午11时53分,而保安公司并没有提供午餐。老孙外出用餐或回家吃饭都属于合理行为。更为关键的是,在事故发生后保安公司查看了岗亭旁的监控设备,但从未向行政机关和法院提交相关录像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有提供监控录像等证据的义务,而保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合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无法排除老孙因合理事由离开工作岗位。这个案子中的关键点在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强调实质判断而不是机械拘泥于时间点或地理路径。像老孙这样请假外出用餐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况,往往被纳入“下班途中”范畴进行考量。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问题。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在2024年8月30日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检察机关还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事保安公司的沟通协调,推动赔偿事宜落实。到2025年春节前后,总额103万元的赔偿款项已经支付给家属账户。 这个案子的成功监督改判不仅为劳动者讨回了公道,还以实际案例诠释了“上下班途中”等关键法律问题的适用原则。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要规范管理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各方应共同努力完善工伤保障体系,让劳动者获得更坚实、更温暖的法律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