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宣传表述与消费者预期差异引发争议 该案源于小米SU7 Ultra量产车型发布后,部分消费者将量产车配置与此前公开展示的原型车表现进行对照,尤其聚焦于“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俗称“挖孔机盖”)的导流、散热等功能是否与宣传一致。
原告车主认为相关宣传易使消费者形成更强功能预期,后续宣传措辞出现调整,进一步加剧疑虑。
原告据此要求退还定金并主张双倍返还,同时请求法院认定企业存在虚假宣传、构成违约。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双方解除购车合同,但未支持原告关于虚假宣传、违约及双倍返还定金等请求。
原告及部分参与维权的车主对判决结果表示不认可,并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前的审查阶段。
原因:原型车与量产车定位差异、表述边界与举证门槛交织 从一审判决的裁判思路看,争议核心在于宣传信息是否足以构成对特定性能的明确承诺,以及消费者一方能否证明“实际交付不符合宣传”。
法院认为,原型车作为赛道取向的展示或竞速用途车辆,与面向日常使用、需在法规、成本、可靠性等多维约束下量产交付的车型,客观上存在配置与功能设计差异。
公开发布场景中亦曾强调量产车与原型车存在不同,一般理性消费者应能预见两者不会完全等同。
同时,法院对“高效导流”“部分气流导出并辅助散热”等表述采取了更审慎的解释路径:相关宣传并未给出可供直接对照的量化指标、参数阈值或性能提升数值,在缺乏明确评价标准的情况下,难以仅据措辞变化推导出“未达标准即构成虚假宣传”的结论。
对于消费者主张部分,法院强调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仅凭网络视频、宣传用语调整等材料,难以完成对“具体标准为何、实际效果未达该标准”的证明链条。
此外,法院采信了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风洞试验数据材料,认为开孔结构在一定测试条件下对气流引导、下压力与风阻等指标存在可测量影响,可支持其具备一定导流与散热辅助效果。
在无明确量化承诺的前提下,“高效”与“部分”并不必然形成事实对立,亦不足以直接推导出销售欺诈成立。
影响:为新能源汽车营销合规与消费预期管理提供样本 该案受到关注,折射出当前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激烈背景下,企业产品叙事、性能表达与消费者理性预期之间的张力。
一方面,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往往借助发布会、短视频等传播方式快速扩散,宣传表达更容易被放大解读;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意识持续增强,且更注重“宣传可验证”“指标可对照”。
在此情形下,司法裁判对“宣传语是否构成承诺”“证据是否形成闭环”的审查,客观上对行业形成示范效应:夸张性、概括性用语并非当然违法,但一旦跨越可验证承诺边界,将面临更高合规成本。
对企业而言,判决虽不等同于对全部营销做法的评价,却释放出明确信号:宣传表述越接近具体性能承诺,就越需要相应的测试数据、适用工况说明、限制条件与证据留存。
对消费者而言,裁判也提示理性取证的重要性,即将“感受性判断”转化为“可审查证据”,是维权能否获得支持的关键环节。
对策:完善信息披露、强化证据留存、建立更清晰的行业表达规则 业内人士认为,减少类似纠纷,需要多方协同发力。
企业层面,应进一步规范发布会、宣传物料、销售话术的措辞边界,能量化尽量量化,无法量化则明确说明适用条件与限制,避免仅以“高效”“极致”等概括词触发不必要的理解分歧;对涉及空气动力学、散热等专业领域的部件,可同步披露测试机构、测试工况、关键指标变化范围,提升信息可核验度。
监管与行业层面,可结合新型传播场景,推动形成更细化的宣传合规指引,鼓励以标准化、可验证方式表达性能变化,减少“话术先行、标准滞后”的灰色地带。
消费端亦应增强合同与证据意识,保存宣传材料、沟通记录、配置清单与交付信息,对争议点及时提出书面确认,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前景:二审结果仍待观察,市场更需“可核验”的长期信任机制 目前案件已进入上诉程序,二审将围绕宣传是否构成承诺、证据是否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等问题展开审查。
无论最终裁判走向如何,此类纠纷的持续曝光提示行业:在高度竞争与高度关注并存的新能源汽车赛道,品牌信任越来越依赖“可解释、可验证、可追溯”的信息体系。
未来,随着消费者对专业指标认知提升、第三方测试与数据披露机制逐步完善,营销表达也将从“叙事驱动”向“证据驱动”加速转变。
技术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非零和博弈。
本案启示在于,无论是车企还是消费者,都需在“狂热”与“理性”之间找到平衡——前者应以事实为准绳传递技术价值,后者则需基于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唯有如此,新能源汽车产业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