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里判决主文和那个“本院认为”有啥不一样

咱来聊聊民事官司里判决主文和那个“本院认为”有啥不一样。你看啊,判决主文就像个最终定案的板子,法院直接把当事人的诉求给敲定了,这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而那个“本院认为”呢,其实就是法院在说说为什么这么判,这是裁判理由,不算具体的判项内容。 最高法给划了条线,原则上大家别盯着那个“本院认为”去申请再审。为啥呢?因为它就是个说理的地儿,不直接定谁对谁错、谁享有啥权利义务。要是当事人觉得不对头,手头有足够的铁证,倒是能在另一场官司里把之前的事实认定给推翻。 但也有特殊情况,“本院认为”的那部分说法要是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那可就没跑了。就像安徽高院审过的一个案子,张某平和赵某英跟人打了民间借贷的官司,房子被法院给查封了。蒋某友这几个人跳出来说房子是他们的,于是就打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都没同意他们的请求。可你看二审的那个“本院认为”里是咋说的?他们认定诉争的房子其实是丁某贵和蒋某友各占60%和40%。这一认定可太关键了,直接决定了张某平他们在后面执行时能拿到多少钱。这事儿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二审的结果跟一审比起来简直就是换了个调调。更要命的是,蒋某友他们在执行异议之诉里头都没办法再找别的路子去救济这个说法了。 最后安徽高院提审后把这个事儿给翻了过来。法院觉得啊,那房子其实是丁某东通过司法拍卖才弄到手的,法院的裁定书早就确认了他的身份和付款情况。就算那笔钱是通过丁某贵或者丁某霞的账户交的款儿,也不能说他们就是共同权利人了。内部定的规矩不能拦着执行程序往前走。所以虽说二审维持原判没改结果,但那个“本院认为”里写的事实认定根本站不住脚,必须得纠正过来。 说白了,大多数时候“本院认为”没法申请再审;但如果它影响了债权人能拿到多少钱或者多少好处,又没有别的法子救济的时候,还是可以试一试的。碰上这种情况啊,当事人赶紧找个懂法的咨询一下比较好,免得吃了亏还不知道咋回事。 声明:取材网络、谨慎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