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部民营经济专项法规出台 南通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民营经济是稳增长、促创新、扩就业的重要力量。

作为近代民族工业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南通民营经济底盘厚、活力足:民营经济占全市GDP比重接近七成,民营企业税收贡献和吸纳就业占比均达八成,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公司占比均超过九成。

体量大、贡献高,也意味着其发展痛点更集中、对制度供给更敏感。

此次《决定》以地方立法形式回应企业关切,从法治层面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问题层面,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多重现实约束:一是市场准入、招投标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仍存在隐性壁垒与“看不见的门槛”,企业获得机会的规则透明度有待提升;二是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中面临创新资源不足、成果转化链条不畅、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等困难;三是涉企服务存在碎片化现象,政策兑现、行政检查规范化、政府诚信建设等环节仍需制度化、常态化推进。

上述问题交织叠加,容易影响企业投资预期与长期布局。

原因在于,民营经济发展既受宏观周期影响,也与制度环境的确定性密切相关。

特别是在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竞争力越来越依赖公平规则、要素流动效率和创新生态。

若规则边界不清、监管流程不统一、政策落地不稳定,企业就可能在融资、用地、用工、创新投入等关键环节“顾虑多、成本高”。

因此,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上升到法规层面,通过明确权责、固化程序、强化约束,是提升治理效能、增强市场信心的现实选择。

影响方面,《决定》以30条条款搭建起覆盖产业发展、公平竞争、要素保障、投资融资促进、涉企服务和权益保护的制度框架,突出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一方面,立法明确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为“准入可预期”提供制度依据;同时,通过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审查抽查等机制,有助于从源头规范政策制定与市场秩序,减少“政策性歧视”与不当行政干预。

另一方面,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化”方向更加清晰:依法平等对待各类主体、整治采购招标突出问题、畅通企业申诉渠道,并提出以新技术提升招投标监管效能,体现了以制度约束叠加技术手段强化治理的思路。

对策层面,《决定》将“稳预期”与“增动能”并重,重点在转型升级与创新能力提升上形成政策组合。

其一,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推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搭建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并实施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意在打通从“个体—小微—成长—专精特新—高新—上市”的成长路径,构建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生态。

其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完善双月例会等工作机制,推动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验证平台建设,引导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参与重大科技攻关,提升民企参与国家和省市科技任务的可达性。

其三,提升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推进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和维权援助等服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为创新投入提供更强安全边界。

同时,《决定》把“服务型政府”导向贯穿其中,着力以流程化机制提升政策兑现效率与行政行为可预期性。

通过健全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机制、用好“惠企通”等平台、拓展“高效办成一类事”应用场景,推动政策从“能出台”向“能直达、能兑现”转变;通过政府诚信建设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减少重复检查和随意检查,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于外向型发展需求,《决定》还提出健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体现了对企业全球化经营风险与服务需求的关注。

前景层面,南通在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区位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兼具基础与潜力。

《决定》提出加强与长三角城市协同合作,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建设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有望在更大范围内促进要素流动、产业分工与创新协同;提出依托张謇企业家学院等阵地培育新时代通商群体,强调企业家精神的传承与培育,为长期发展注入软实力;围绕新型工业化行动,支持民营经济在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等优势产业以及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成长型产业和生命健康、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新赛道布局,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迈进。

随着法规实施和配套细则落地,南通有望以更稳定的制度供给推动民营经济在创新、就业与产业升级中释放更大潜能,也为区域内以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复制经验。

这部开创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地方经济治理从政策引导向法治保障的重要转变。

其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当下问题,更在于构建长效机制——通过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释放制度性红利。

在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如何将条文转化为实效,仍需在执法监督、政策协同等方面持续探索。

南通的实践或将为同类地区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