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法院创新调解机制促纠纷化解 10万元赔偿款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花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法庭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随即撤诉,一场持续近一年的法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柔性司法理念的实际成效。

案件起因于2025年3月发生的一起电动车碰撞事故。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骑行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李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陈某未主动赔偿,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分析了纠纷的症结所在。

法官认识到,仅凭一纸裁判虽然能够明确划分双方权责,但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对立情绪,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同时,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仅会增加司法资源消耗,还可能产生后续执行难题,最终损害双方利益。

基于这一认识,法官决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

为了推进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团队采取了分类施策的方法。

一方面,法官多次约谈被告陈某,向其详细阐释法律责任,明确告知拒不赔偿的法律后果,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法律义务和风险。

另一方面,法官耐心疏导原告李某的情绪,引导其结合实际情况,理性主张自身权益,避免过度诉求。

通过这种既讲法理又讲情理的方式,法官逐步消除了双方的对立心理。

经过法官团队的多轮调解工作,被告陈某的态度发生了显著转变。

陈某最终认识到,与其在诉讼中花费时间和金钱,不如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划算。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陈某主动提出一次性支付10万元赔偿款的方案,原告李某当即表示同意。

2026年1月13日,双方如约到庭,陈某现场交付10万元赔偿款,原告清点无误后,当即出具收条并提交撤诉申请,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首先,它快速有效地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

其次,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减轻了双方的诉讼负担,规避了传统诉讼中的繁琐流程和执行难题。

再次,调解过程中法官的耐心引导和情理兼顾的工作方式,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人和"。

衡南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此案中所体现的工作理念和方法,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

"枫桥经验"强调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柔性司法理念则要求司法机关在维护法治底线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情感沟通。

两者的有机结合,使得司法既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又具有温度和人情味。

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作出裁判,更在于以可感可及的方式修复社会关系、重建规则信任。

把纠纷化解在诉前、把赔偿落实在当场,既体现法治的刚性边界,也彰显治理的温度与智慧。

以调解促履行、以实质解纷促和谐,正是基层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的生动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