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新型法律纠纷随之出现。
近日,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AI时代的内容责任问题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案件起因于一篇虚假文章的发布。
2023年12月30日,自媒体博主李某运营的百家号账号"地某"发布了一篇题为《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
该文章声称"阿里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子公司",是其在数字化转型中的重要布局。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文中提及的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毫无关联。
李某还在文章中自行添加了含有"阿里巴巴"标识的配图,进一步强化了虚假信息的迷惑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文章并非李某原创撰写,而是通过百度文心一言AI应用生成的。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文章完全由AI自动生成,自己未作修改,且在后台标注了"由文心大模型4.0生成",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他还主张自己运营自媒体账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与阿里巴巴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然而,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这些辩解。
法院认定,李某运营的账号从事商业推广、带货等活动,以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为目的,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
其通过发布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的行为,与阿里巴巴公司在争夺网络注意力资源方面存在竞争关系。
关于AI生成内容的责任问题,法院做出了明确界定。
虽然文章由AI生成,但李某作为内容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对其真实性负有基本的审核义务。
文中关于两家公司股权关联的核心事实,通过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即可轻易核实,但李某未进行任何核实便直接发布。
更为严重的是,李某添加阿里巴巴品牌标识配图的行为,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误导性。
而其辩称的"AI生成"标注仅存在于后台,文章前端并无任何显著提示,不足以让公众知悉并警惕内容的可靠性。
法院指出,李某以增粉引流、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发布文章,却在明知内容源于AI、可能存在"幻觉"失实的情况下,未尽到与其能力相符的审核与显著提示义务。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虚假信息的传播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被告过错、行为后果及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李某在其账号内连续三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审理案件的法官强调,此案是新技术环境下出现的新型竞争纠纷,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使用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
当前,"AI幻觉"现象难以完全避免,但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是辅助工具。
内容的使用者和传播者,尤其是像本案被告这样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媒体运营者,不能以"内容系AI生成"作为免除责任的借口。
利用AI生成涉及其他市场主体、尤其是知名企业的事实性信息时,使用者必须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关键事实进行必要核实。
同时,在向公众传播AI生成内容时,必须依法履行显著标识义务,在内容前端清晰提示其AI生成属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避免虚假信息传播造成损害。
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别侵权行为的惩戒,更是对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的维护。
在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不可或缺。
唯有使用者恪守责任,技术才能真正服务于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