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立规有边界:警惕以“村规民约”之名行收费罚款与权益限制之实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的村规民约乱象引发社会关注。

某村庄张贴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外省结婚类交1500元""未婚住在一起500元每年"等条款,甚至对生育时间进行罚款规定。

此前,某街道多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也曾规定"离婚再婚者的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这些事件暴露出基层自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其合法性是最基本的前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但这一授权并非无限制的。

法律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即使获得村民会议多数同意,违反法律底线的条款在法律上仍属无效。

然而,一些基层干部对此认识不足,将"村民同意"视为免责托词,导致侵权条款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村规民约中。

这种现象的出现,反映出基层治理中存在的深层问题。

一方面,部分基层干部仍然沿用"以罚代管"的陈旧思维,将村规民约视为管理工具而非自治规范,忽视了其应有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对村规民约的审核备案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导致违法条款得以实施。

此外,村民的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提升,对不合理规约的质疑和反馈渠道不够畅通。

合法合规的村规民约已在多地基层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衢州市通过规范制定流程,利用村喇叭、入户走访、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充分征集民意,形成了"用村规民约解决问题"的良性循环。

山西晋中市寿阳县将高额彩礼整治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会议和院坝会广泛征求意见,明确彩礼标准和婚宴规模。

陕西宝鸡市通过村级议事协商会制定婚宴和彩礼标准,配套"红榜表扬"机制,党员干部带头践行。

这些做法表明,用村民认可的规约管理村民事务,既能破解基层治理难题,也能密切干群关系。

要防范村规民约沦为侵权工具,必须筑牢三道防线。

首先,基层干部要树立法治意识,深刻认识到村民自治并非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特权",要摒弃"以罚代管"的思维方式,将村规民约的制定纳入法治轨道。

其次,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审核备案职责,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对违法失当的条款及时纠偏校准,确保每一项规约都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要搭建便捷的村民意见反馈通道,建立有效的投诉和救济机制,让村民能够对不合理规约进行质疑和申诉,使每一项约定都经得起法律与民意的双重检验。

从长远看,完善村规民约制度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法律培训,提升法治意识。

要建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要鼓励村民参与制定过程,确保民主性和透明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村规民约从传统乡土社会的约定俗成,到现代法治框架下的制度规范,折射出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转型轨迹。

当"村民同意"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多数决"必须服从宪法精神,这场发生在田间地头的法治实践,终将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历史经验表明,唯有在自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中,才能真正激活农村治理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