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民警多次猥亵继女获刑八年 二审维持原判彰显司法正义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该案被告人刘某涛系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民警,因犯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这一判决结果再次表明,无论身份如何,触犯法律底线必将承担相应后果。

案件背景显示,刘某涛与受害人母亲系再婚夫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涛对继女实施了长期、多次的猥亵行为。

根据检控机关指控,其犯罪跨度长达十余年,从2010年至2012年初期阶段,到2015年、2018年、2021年多个时间节点,形成了持续性的犯罪事实。

这种长期性的侵害行为表明,犯罪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和行为习癖性。

受害人的遭遇历程反映了此类案件的隐蔽性和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深重伤害。

受害人在小学五年级时首次向母亲披露被继父猥亵,但当时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之后的多年间,侵害行为反复发生,受害人长期处于恐惧和压抑状态。

直到2024年1月,受害人才在母亲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警。

从首次受害到最终报警,跨越了十多年的时间,这充分说明了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时的无助感和对成年人保护的渴望。

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对刘某涛提起公诉。

虽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否认,但法院经过审理查证,最终认定了控方指控的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刘某涛分别判处四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涛在继女未满14周岁时实施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其满14周岁后继续实施的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其犯罪情节包括:犯罪跨度长、次数多、持续时间久;受害人系其继女,属于特殊身份关系;曾以杀害母女相威胁,阻止受害人告发,表现出明显的恶劣情节。

因此,八年的量刑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当。

本案还反映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受害人在首次向母亲披露遭遇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有效保护,导致侵害行为继续发生。

这提示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都应当高度警惕,建立更加敏感的预警机制。

当未成年人出现异常行为或情绪变化时,成年人应当主动询问、及时干预,不能因为不愿相信或处于观望态度而放任问题恶化。

值得关注的是,被害人虽然在肉体和心理上蒙受了长期创伤,但正在逐步调适自身状态,这体现了人性中的韧性和希望。

同时,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也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救济和心理层面的慰藉。

守护未成年人,既要靠法律的刚性惩戒,也要靠社会系统的温柔托举。

二审维持原判释放出清晰信号:侵害未成年人者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更值得重视的是,如何把每一次案件带来的警示转化为更早的发现、更快的干预、更稳的支持,让孩子在遭遇风险时能被听见、能被保护、能尽快走出阴影,才是全社会共同的长期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