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人还得让第三方担保,这本来是为了让人更放心。可要是合同签得乱七八糟,或者诉讼时忘了关键证据,担保人能不能躲过去呢?2013年底,王鹏给倪海地借了800万元,当时这钱是分两次转的。出借人把借款人、泰中公司、天石网通公司还有天石建材公司全都叫上签字盖章,合同里还特意备注了一句“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来钱没还上,王鹏在2015年3月把倪海地和他老婆张红琳告了,还让这三家公司还钱。 这案子打了一审和二审,结果王鹏都输了。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才把这个判决给翻了过来。法官说,那两份保证合同是认定保证期间的关键证据。虽然王鹏是在二审时才交的,有点晚了,但既然和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不能直接不采纳。就是让王鹏把二审的诉讼费给掏了。 还有人担心合同里写的不清楚会不会无效?法官说不一定。合同里把倪海地既当借款人又当保证人,这种写法虽然不太规范,但只要对方没反对或者没证据说它是假的,就不算无效。合同里清清楚楚写着保证期间是两年,王鹏在2015年3月起诉时没超过这个期限。 所以最高法最后判了:让倪海地和张红琳把800万本金和利息还了。三家担保公司也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因为逾期交证据这件事,二审的诉讼费得由王鹏自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