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个案子里,周先生为了给一位叫李女士的人捡手机这事,最终还是赔偿了损失。事情是这样的,就在2025年9月的一天,周先生在路上碰巧捡到了李女士落下的手机。李女士当时一发现手机丢了,立马就打了自己的电话找周先生联系上了。周先生也挺爽快,马上就答应了要把手机还给李女士。可这哥们把手机放进电动车后备箱的时候没上锁,打算忙完自己的事后再送去。接下来那几天,周先生因为有事要回老家,把电动车就这么扔在了地铁站口,也没想着把手机及时交还给李女士。李女士联系不上人没办法只能报警,警察找来了周先生后才想起这茬。等到他翻出来准备还给李女士时,才发现手机早就不见了踪影。李女士当然不干了,非让周先生赔这赔那。双方协商不成后闹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李女士主张说:“周先生捡到手机没好好保管导致再丢了,就得负责赔钱。”而周先生则辩解:“自己压根就没想不还,就是因为自己忙给忘了。”他觉得手机丢了不能怪他,“如果我没捡起来的话,这手机早不知道丢哪儿去了”,所以自己没主观上的错。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周先生答应还手机但没尽到保管责任,也没交到公安部门。《民法典》里写得明明白白:“捡到东西要还给权利人。” 法院判得很清楚:周先生把手机随便放电动车里没管顾导致丢失有过失。追回东西是权利人的权利,既然东西找不回来了李女士有权让他赔损失。至于误工费、交通费和信息损失这些钱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赔的部分。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周先生赔了手机折旧后的钱给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