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写了“以审计为准”,发包方能不能就拿这个当借口,把工程款无限期拖着不给呢?其实在建筑行业里,这种条款很常见,好多发包方就想靠它来拖欠工程款。因为很多时候工程都验收完交付了,可他们就是不开始审计,把工程款拖得紧巴巴的。特别是一些中小建筑企业,资金链本来就紧张,这么一拖更是没办法发工资、付材料款了。那合同里明明白白写了“以审计为准”,发包方真的能一直不付钱吗?这次结合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和最新的案例给您分析分析,看看有哪些情况能突破这个“审计条款”。 首先要明白,“以审计为准”只是结算方式的一种约定,并不是付款的“免死金牌”。虽然这个条款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但要是发包方恶意拖延或者审计结果不公正,法院其实也能支持施工方绕过审计或者用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款。下面咱们就来说说两种具体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审计一直不启动,也没有结论。这时候核心观点就是:如果审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都没动静或者拿不出结果,法院会同意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举个例子看人民法院案例库里的入库案例《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这个工程2019年就竣工验收备案了,结果审计一直拖着没开始。发包方就拿“未经审计”当借口不付款。法院审理后就说了:审计条款不能变成拖延付款的“护身符”。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没完成审计,就可以让施工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那什么叫“合理期限”呢?实践中一般看几个因素:第一是看发包方是不是故意拖延报资料;第二是看审计机关有没有明确说没法审或者一直不回话;第三是看这个时间有没有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像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通常要求3个月内出报告)。如果超过了合理期限还是没结论,施工方就有权去法院告他。 第二种情况是审计报告虽然出来了,但内容明显不对。这时候核心观点是:如果报告跟实际情况或者合同约定不一样,就可以让当事人针对不符的部分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造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里就说了:如果审核结果跟实际情况或者合同约定不一样(比如漏项、计价依据错了),允许当事人就这些不符的地方再去做鉴定。不过申请鉴定的一方得先拿出证据证明确实有问题。这个观点在很多案子里都用上了。比如最高法的一个案件(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中,审计报告用的计价方式跟合同差得远了去了。法院就支持施工方去申请鉴定,最后拿鉴定结论定案了。 施工方要注意的是:如果觉得审计报告不公,得先有初步证据说明它跟合同或实际情况不符(比如计价依据错了、漏项或者重复扣钱),才能去申请补充或者重新做鉴定。 总结一下和给点建议吧:有些发包方故意利用“以审计为准”条款不接资料、不开始审,或者在审的过程中刁难人乱扣钱。这些行为其实都是违约的。施工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别傻等着被坑了。可以这么办:一是把证据留好给他们发快递什么的把结算资料交齐;二是发个正式的催告函给他们让他们赶紧搞审计;三是实在谈不拢了直接去法院告他要工程款和利息;四是如果是政府项目的话可以找审计机关或者住建部门投诉举报。 从防风险的角度看,签合同时最好把“以审计为准”的条款弄得清楚点,别让条款模糊不清。把审计开始的时间和完成的时间定清楚了。最好还能加上一句“要是逾期还没搞完审计就按承包人报的结算价算”,这样能堵死他们故意拖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