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被判刑拘役五年后再拿这事来说事儿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

老陈在1996年跟福州铁路分局某个供电段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来随着铁路系统改制,他也成了南昌铁路局厦门供电段的一名老员工。到了2015年,他们又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谁能想到,2018年3月单位突然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给了他,理由竟然是五年前他因醉驾被判刑拘役。老陈气得不行,一纸诉状递到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老陈觉得自己冤枉得很。首先他说醉驾的事是发生在2013年,那时候他还没和单位续签合同呢,单位当时肯定知道这个情况。再说了,那次拘役的刑罚已经结束五年多了。更让他生气的是,单位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之前根本没填过什么《职工处分呈报表》,也没问过他有没有刑事记录,甚至连工会都没通知一声,就是直接单方面就把他给辞了。 可单位那边也有他们的说法。他们觉得老陈在这事上撒谎了。当年老陈取保候审那天还正常去考勤呢,续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提过自己有前科。他们觉得这是老陈故意隐瞒才签下的合同。再说了,新合同第六条写得清清楚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解除合同”。还有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前他们已经书面告知工会了,工会主席也签字同意了,流程上没问题。 湖里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后认为,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应该仔细核查清楚情况,不能说自己不知道就不管了。而且老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在五年前发生的,单位五年后才拿这事说事显然太迟了。所以法院就判决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判老陈有权继续履行那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下来后南昌铁路局厦门供电段不服气,又把上诉状递到了厦门中院。二审法院觉得刑事责任发生在前面、签合同在后头,单位应该在合理的时间里行使解除权的权利。五年后再拿这事来说事儿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于是二审法院就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这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是无限期的。超过了合理的期限不及时行使这个权利就会失去法律效力。老陈保住了自己的饭碗这对他来说是幸运的事情但同时也给所有打工的人敲响了警钟:不要心存侥幸伸手去干坏事只要犯了法留下案底随时都可能丢掉工作社保还有晋升的机会。只有遵纪守法才是最稳妥的职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