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行政诉讼暴露基层治理难题:被告缺席庭审引发对法治权威的追问

问题—— 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出现被告席空置情况;原告为两名老年夫妇,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就补偿问题提起诉讼。庭审前,法院已依法向被告栾城区政府送达开庭传票;庭审现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均按时到位,但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未到庭,法庭两次联系亦未获回应。案件随后按法定程序推进。 该案并非一般性纠纷。据公开信息显示,有关强制拆除行为此前已被法院终审认定违法。此后,当事人围绕补偿数额等争议再次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庭审缺席使得本应在法庭上完成的事实陈述、证据出示与质证程序受到影响,也使“官民同堂、依法解纷”的制度设计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落差。 原因—— 从制度层面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明确建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出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处理作出规定,并赋予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整改的路径。但在一些地方,出庭应诉的刚性约束仍显不足,个别单位存在“应付式代理”“以工作忙为由不出庭”等现象,导致制度效力被弱化。 从治理层面看,部分基层单位法治意识与程序意识仍需强化。一些干部对行政诉讼的认识停留在“被起诉就是麻烦事”的层面,未能把出庭应诉视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化解矛盾的必要环节。个别单位对涉诉事项内部流转、代理人履职、庭前准备等环节缺少闭环管理,出现沟通衔接不畅、责任边界不清、应诉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进而埋下缺席风险。 影响—— 对案件审理而言,被告缺席将削弱庭审对抗与质证功能,不利于全面查明事实、精准界定行政行为合法性与责任边界;对争议化解而言,缺少面对面回应与释法说理,容易加重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疑虑,延长纠纷化解周期,增加后续执行与信访压力。 更深层的影响在于政府公信力与法治权威。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行政机关通过法庭程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重要渠道。若出现“传票已达仍不到庭”等情形,社会公众难免产生“程序可被轻视”的观感,进而影响对依法行政、权力受约束的信心。对正在推进的法治政府建设而言,此类现象具有较强的负面示范效应,必须引起重视。 对策—— 一是压实应诉主体责任。行政机关应建立涉诉案件台账管理与庭审提醒机制,明确牵头部门、承办人员、出庭人员及备选方案,确保“有人管、有人办、有人到”。对涉及征收拆迁、行政处罚等矛盾易发领域案件,更应强化庭前评估、证据梳理和风险研判,提高出庭应诉质量。 二是强化制度刚性与问责闭环。法院可依规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情形进行记录、通报,并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单位整改;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完善督办机制,对屡次缺席、敷衍应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形成“缺席有代价”的明确预期。 三是把出庭应诉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建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败诉纠错、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等指标,与依法行政评估、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相衔接,推动从“会不会来”向“必须来、好好来”转变。同时,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治培训,提升其对证据规则、程序正义、裁判标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 前景—— 从治理现代化趋势看,行政争议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将更为常态化,社会对政府依法回应诉求的期待也更高。下一步,随着出庭应诉制度深入细化、司法建议与整改落实机制更加完善,以及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力度增强,行政机关不出庭、不应诉的空间将持续收窄。通过把“同堂应诉”做实做细,既有助于提升个案办理质效,也有助于倒逼行政决策与执法程序更加规范,推动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

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各方共同践行。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更应带头守法。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权大于法"的观念必须彻底转变。"民告官见官"的常态化是实现政府与民众良性互动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