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调解条款引发“超越授权”与“风险告知”之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定书显示,A公司与B事务所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产生争议。A公司主张,其与D公司涉及的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代理律师未经充分征求意见,擅自就“开票时间、金额”作出安排,并在调解书中设置逾期开票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导致公司承担损失,遂起诉要求B事务所赔偿13848736元及利息。A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深入提出,一、二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并质疑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代表其作出处分性承诺的授权基础。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对B事务所的授权属于“特别授权”范畴。在开票相关约定上,B事务所代表A公司签署调解协议并未超出授权边界,亦未证明该行为客观上损害A公司利益。裁定指出,调解书生效后,代理律师仍主动关注履行进展,并就违约金条款进行提示,提醒当事人及时办理开票,律所已尽到谨慎勤勉义务。据此,A公司索赔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不成立。 原因:调解谈判中“授权边界”与“履约成本”易被低估 业内人士指出,此类纠纷的成因往往不在“是否签字”本身,而在于三上的认知落差:其一,部分当事人将“特别授权”理解为仅限于原则性同意,忽视了调解需要争议解决方案中对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作出可执行的细化安排;其二,企业在调解过程中常将开票、缴税、结算等经营性成本视为内部事务,未能在授权文件与谈判指令中明确“不可承诺事项”“必须回请事项”;其三,违约金条款具备强约束性,一旦写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履约压力和现金流压力会被显著放大,进而诱发“追责代理方”的冲动。 从裁判思路看,法院重点审查两条主线:一是代理行为是否落在授权范围之内,二是律师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与必要提示义务。仅以“条款不利”“成本较高”为由,并不足以当然推定代理越权或构成重大过错,仍需以授权文件、沟通记录、谈判过程、履行提醒等证据链加以证明。 影响:为委托代理关系划清责任边界,也给企业合规管理敲响警钟 该裁定对市场主体与法律服务机构均具有提示意义。一上,裁判强调授权边界与证据规则,避免将商业决策风险简单转嫁给代理机构,有利于稳定委托代理关系与调解机制的运行秩序;另一方面,也提醒企业诉讼与调解阶段要把“可谈”与“不可谈”前置固化,把财税、结算等关键约束转化为明确的授权清单与谈判底线,否则一旦条款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补救空间有限。 对律师行业而言,裁判同样传递出更高的职业要求:在高频调解场景中,律师不仅要把握事实与法律,更要对履行可行性、违约金风险、期限设置等进行结构化提示,并形成可回溯的工作记录,以减少事后争议。 对策:把“授权—沟通—留痕—复盘”嵌入调解全流程 围绕类似争议的防范,受访法律人士建议: 一是完善授权文本。企业可在特别授权中细化“可处分权利范围”,列明需回请事项,例如开票金额与期限、违约金上限、付款与交付条件、税费承担方式等,避免授权笼统带来的解释空间。 二是建立协同决策机制。调解往往时间紧、回合快,企业应明确内部审批路径,设置能够即时决策的授权代表,并与财税、业务部门同步评估条款成本。 三是强化风险告知与书面确认。律师在关键条款形成前后,应通过书面或可追踪方式提示风险,并争取获得委托方明确回复;对可能引发高额责任的违约金条款,可建议设置分段违约金、封顶条款或宽限期等安排。 四是重视履约管理。调解书生效只是起点,企业应建立履约台账,按期限倒排关键动作,防止因流程延误触发违约责任。 前景:调解实效提升呼唤更精细的规则与更成熟的契约精神 随着多元解纷机制深化,民事调解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纠纷成本上作用日益凸显。可以预见,围绕调解条款的履行争议仍将持续出现,特别是在涉及开票、税费、供应链结算等复杂交易背景下,条款的可执行性与可承受性将成为审查与博弈焦点。未来,企业合规能力、律师风险提示能力以及授权管理精细化水平,将共同决定调解的质量与稳定性。
调解的价值在于以较低成本实现纠纷的终局解决,但效率不能建立在“授权模糊、细节缺失”之上。对企业而言,关键条款要回到经营可承受、履行可落地的尺度;对律所而言,勤勉尽责不仅体现在庭审应对,更体现在对条款后果的提示与对授权边界的把控。把每一份调解书都当作可执行的合同审视,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案结事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