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区法院、南湖区、林小宇还有陈小阳这四个人凑在一起,到底是为了打球还是为了打架?这场官司其实没那么复杂,法院这回可是把话给说了透。去年冬天,南湖区有个学校的球场上,林小宇跟陈小阳抢篮板撞了个结实。陈小阳直接摔倒在地,疼得连话都说不出来了。 这事儿后来闹到学校协商,那气氛简直像炸了锅。一方死活要对方全额赔,另一方觉得打球撞一下太正常了,死活不给全赔。校方也是嘴硬,死活说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这僵局实在没法儿解,最后只能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和。 其实好多人听了这事儿都觉得像是个“糊涂账”。打篮球本来就是个高对抗的运动,跑跳抢投,身体撞一下太正常了。法律上都有规定,这就是所谓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你自愿上了球场,就等于默认接受了这些潜在风险,这就是《民法典》里说的“自甘风险”原则。说白了,因为正常对抗受的伤,一般情况下不能找别人要钱。 不过这个“自甘风险”可不能当免死金牌使。有两个例外情况得看清楚:如果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有重大过失,那就必须得赔。 重大过失是什么意思?比如恶意犯规、动作幅度大得离谱这种情况。在陈小阳的案子里,调解律师就发现林小宇动作幅度过大了。所以林家最后同意了,在保险理赔完之后再补上一点钱。这钱可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款,纯粹是看在情理上给的补偿。 另一个大问题就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家长们总觉得孩子在学校出事就是学校的错。但法律可不这么想,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校要是没有好好教育管理学生才赔得起。像这次事件发生在课余时间的自发活动中,学校的场地没问题,事后也及时救了人,法院一般就认定学校没责任。 北京房山区法院之前也处理过类似的案子,一个高三学生课间踢球受伤了,因为学校安全教育做得好,最后也没判学校赔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办呢?第一步肯定是走保险啊!陈小阳的校园意外险理赔就是第一步,跟谁赔谁不赔没关系。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人民调解,毕竟调解比打官司快。如果调解失败最后才打官司。打官司的时候举证是个难题,受害人得证明对方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 看到这儿我心里冒出来一个更大的问题:我们平时鼓励孩子去打篮球享受运动的时候,真的准备好了吗?愿意跟他们一起接受那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吗?这个“自甘风险”原则到底是在保护运动本身的纯粹性呢?还是给那些行为粗野的人找借口呢?下一次碰撞发生的时候,到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说了算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和气理解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