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6月,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的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产生了通过揭发他人犯罪获取“立功表现”的想法。为此——李某委托聂某环“做局”——承诺支付2万元报酬,诱导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聂某环随后又让方某程物色目标,最终选定艾某作为被揭发对象。此后,聂某环、方某程、李某及其女友梁某雨等人分工配合,通过陪酒、教唆等方式,促使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 2023年8月29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对应的人员安排艾某参加聚餐,提供车辆供其驾驶,并安排多人陪酒。席间,梁某雨、邝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聂某环汇报艾某的饮酒情况,李某还叮嘱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程度。艾某提出想在当地住宿时,邝某谎称朋友已在梁平南站附近酒吧订了包房,诱使其酒后驾车前往。聂某环则在饭店门口假装偶遇,在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仍教唆其开车跟随,并称如遇交警检查会提前通知。 艾某驾车进入G42沪蓉高速公路后,聂某环立即将信息告知李某,李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日22时44分,艾某在梁平收费站出口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 二、虚假立功的代价 李某的所谓“立功表现”一度被认可。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于2023年9月13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但该结果并未最终定案。 2023年10月,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在侦办艾某危险驾驶案件时发现“做局”真相。随后,梁某雨等四人陆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相关事实,案件走向因此发生变化。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原审法院启动再审并撤销原判。李某最终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1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万元。 三、教唆犯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教唆他人醉酒危险驾驶应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等人虽未亲自驾驶机动车,但其通过陪酒、欺骗、教唆等方式直接促成艾某醉酒驾驶,应以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的裁判反映了上述规则。艾某虽实施了醉驾行为,但鉴于其系被诱导,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等教唆者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对行为作用与主观恶性作出区分,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四、案例的深层启示 该案反映出,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人为制造醉驾“线索”,不仅触犯法律,更直接威胁公共安全。李某为争取从轻处罚,策划诱导他人醉酒驾驶,本质上是把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风险之中。醉酒驾驶本身危害巨大,而通过多人协同教唆、诱导实施醉驾,更会放大社会风险。 同时,该案也提示司法机关在审查“立功表现”时,应强化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防止以“虚假立功”干扰司法裁判。对教唆、组织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也应依法追责,不能因未亲自实施而放任其推动犯罪的作用。 五、前瞻性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指引意义。它继续明确危险驾驶罪中教唆犯的责任边界,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强化对公共安全的保护。该案也提醒公众:以私利为目的推动他人违法、制造公共风险,终将受到法律追究。
法治的温度体现在宽严相济,法治的底线是公共安全不可交易。以“做局”诱导醉驾来谋取所谓“立功”,实质是把他人的生命安全当作筹码、把法律程序当作工具。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则,不仅回应个案,更向社会释放清晰信号:守法是底线,立功须正当;任何推动他人违法、放大公共风险的行为,必将承担与其危险性相匹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