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在大弯镇,有两位老人叫老赵,因为儿子欠了一屁股债,天天被债主骚扰。他们跑去咨询,就想问个清楚,是不是得替儿子还债。工作人员翻出《民法典》给他们看,规定年满18岁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得自己担责。也就是说,除非爸妈给做了担保,或者以后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否则法律没说必须替儿子还钱。 接着说说深圳宝安区法院处理的一个案子,赵某只留下一套小两居的唯一住房,却欠了几百万的债。他想拿这套房当挡箭牌,可法院也不是吃素的,给了三条死规矩:一是赵某月入过万能租房;二是父母名下有别的房;三是债主愿意按廉租房标准帮他过渡或扣五年租金。结果房子还是被拍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说得明白,只有在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被执行人卖了房躲债、或者债主愿意提供过渡房并扣租金这三种情况下,法院才会去动唯一住房。 执行起来也是有套路的,先查封工资、股权等其他财产,再给被执行人时间腾挪,拍卖后还要给他返还等值租金。 最后总结一下三条铁律:成年子女欠债,爸妈除非担保或继承财产就不用管;唯一住房能执行,但法院要看你有没有别的房能不能租得起;以后帮孩子担保、过户老房留名时可要三思了。俗话说亲父子明算账,法律可没含糊这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