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陈某是一对情侣,两人因为争吵起了冲突。陈某先给了李某一巴掌,李某被激怒,顺手拿起一块砖头想要回击。不过,李某转念一想,怕这砖头打下去会把陈某弄伤,就没敢动手。但他又怕陈某继续动手,只好先逃了。陈某看他跑了,为了追上他教训他,就对着路边的行人喊:“抓抢劫犯啊!”行人杜某听到喊声,看到李某手里拿着砖头逃跑,误以为是真的抢劫犯在跑。杜某就冲上去想拦住李某。李某见他来拦自己,情急之下用砖头进行反击。杜某为了抓李某,结果把他打成了重伤。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说法是对的呢?首先A选项说杜某构成假想防卫,其实不对。杜某这是搞混了扭送的概念,不是防卫。B选项正确,他确实把“抓抢劫犯”的喊声听成了对他的命令。 D选项说陈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实也不对。陈某先动手打人,后来又去追着打,这种情况下防卫已经结束了。 接下来是C选项的争议。有些人觉得陈某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因为他没有明显的意图让杜某把李某打成重伤;还有人觉得他确实构成间接正犯。为什么呢?因为陈某明知自己在撒谎说抓抢劫犯,还故意让行人去追打李某。他知道行人一上手抓住人肯定会发生肢体冲突,甚至会打得更狠。所以他对于可能发生的伤害结果是放任的。 到底谁更有理呢?你们觉得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