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也遇到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传递出清晰信息:司法既要为创新提供有力保护,也要维护市场秩序。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福建恒某科技诉泉州日某仪表公司一案具有代表性——涉案企业在明知专利权已失效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被依法认定为恶意诉讼。该判决为同类案件明确了“双要件”审查标准:权利基础是否真实存在、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否正当。 当前知识产权诉讼呈现“数量增长、争议增多”的态势。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54万余件,同比增长12.4%,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也有所增加。部分主体通过“专利钓鱼”“诉讼碰瓷”等方式干扰正常竞争。某地法院曾受理诸多商标侵权案件,原告三年内提起同类诉讼217次,经查实为职业化维权牟利。这类行为偏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也占用了司法资源。 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的认定常面临尺度把握:标准过严可能影响正当维权,过宽又容易纵容权利滥用。此次最高法通过案例指导,形成“客观审查+主观推定”的裁判思路。在泉州案件中,法院重点核查了原告明知专利无效仍起诉的电子邮件等书证,并结合其同期发起十余起相似诉讼的行为特征,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此做法既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也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合理调整,更好实现实体公平。 从国际经验看,主要创新型国家普遍建立了应对恶意诉讼的制度安排。美国《专利法》第285条规定,对“异常案件”可判令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恶意诉讼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我国此次司法指引的推出,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从“重确权”走向“确权与规制并重”,也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提出的“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度”相衔接。 面向未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知识产权纠纷形态将更加多样。专家建议,下一步可从三上完善机制:建立诉讼诚信档案,对高频起诉主体加强动态监管;探索更具约束力的成本承担规则,提高滥用权利的代价;强化跨部门协同,推动行政确权与司法裁判标准衔接一致。最高法表示,将适时发布更多指导性案例,为创新发展提供更精准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边界,关键在于是否促进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权利基础和主观目的为核心,严格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有助于让保护真正落到创新主体身上,让诉讼回归权利救济本位,推动形成尊重创造、诚信守法、理性竞争的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