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核心在于两个争议点——"瘫痪是否构成合同所称重大疾病"以及"死亡原因能否与瘫痪建立因果关联"。2018年6月,陈女士为年幼儿子在富德生命人寿投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趸交保费660元,保额10万元。2020年1月,孩子因双下肢乏力并伴意识障碍入院,出院诊断显示双下肢肌力0级,符合完全瘫痪的医学表述。2021年6月,孩子因病身故。家属按合同条款提出理赔请求,主张作为法定继承人领取5万元;保险公司以继承人材料不全、无法证明"因瘫致亡"为由,仅同意按身故责任给付660余元。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这起三年的保险纠纷虽以消费者胜诉告终,却折射出我国健康险市场的服务短板。在老龄化加速、健康保障需求激增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应平衡风险管控与契约精神,将条款设计的严谨性与理赔服务的温度感有机结合。司法判决不仅实现了个案正义,更是推动行业从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