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探索生态司法修复监管:非法“炸鱼”捕捞损害以人工鱼巢实现实质修复

问题: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问题依然严峻,尤其是炸鱼等非法捕捞方式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在江津段,刘某、罗某等人通过炸鱼非法捕捞,导致区域生态损害价值达1.2万元。此类行为不仅直接威胁鱼类种群生存,还可能破坏水域生态平衡,影响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 原因: 部分长江水域长期存在监管漏洞,少数人为牟利铤而走险。传统处罚以罚款为主,但难以有效修复生态损害。本案中,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据重庆市高院等12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首次将司法判决与生态修复直接挂钩,落实“谁破坏、谁修复”原则。 影响: 此案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一是通过专业评估量化生态损害,由专家制定精准修复方案;二是法院发出全市首份《移送监管告知书》和《委托修复函》,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司法判决—资金落实—修复实施—验收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 对策: 法院促成被告与江津区农业农村委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违法者全额承担修复费用,并委托第三方在长江干流搭建人工鱼巢,为鱼类提供产卵场所以促进种群恢复。为确保实效,法院联合重庆市鱼类保护管理处等部门实地督导,并于3月24日组织专家验收,确认鱼巢已成功培育幼鱼。 前景: 这个案例为长江生态司法保护提供了可推广的经验。随着《长江保护法》深入实施,“替代性修复”模式有望更普及。专家建议,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利用卫星遥感、水下监测等技术提升修复效果评估能力,同时加大公众教育力度,从源头遏制非法捕捞。

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属性,修复工作不仅需要资金支持,更需监管到位、验收严格、责任明确。通过司法确认强化协议执行力,以主管部门监管和专业评估确保修复质量,将“谁破坏谁修复”落到实处。保护长江需要严惩与修复并重,推动个案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让生态损害者付出代价,也让每一份修复真正造福自然、惠及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