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权和姚明春把一套房子挂在了王轩的名下,那时候王轩才13岁。

那是2010年11月2日,王永权和姚明春把一套房子挂在了王雲轩的名下,那时候王雲轩才13岁。2012年8月24日,王永权找贺珠明借了钱。到了2013年6月4日,那套房子正式登记在了王雲轩名下。现在打官司争的就是这套房能不能被执行。 按照最高院的说法,不动产权属证书一般就是证明房子是谁的,除非有证据说明出钱的人不是登记的那个人。王雲轩当时年纪太小了,还没有收入来源呢。他也没法证明钱是他的亲戚朋友给的或者是他自己赚来的。再说了,房子要过户才算是真正到手了,在这之前谈什么收益和使用都是白搭。 王永权和姚明春是在2010年11月买下这套房的,2012年8月才去借钱。他们把房子放在孩子名下的时候,借款都还没还清呢。而且这套房一直都是夫妻俩在做生意用的,根本不像是给孩子住的样子。 最高法的观点是这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物权的依据,但如果有证据显示真正出钱的人不是登记人,那就得按实际出资情况来定归属。至于王永权和姚春明是不是真的把房子给了王雲轩这事儿,并不影响判决结果。这个案子跟另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不一样,那是另一个案子里的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