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一些治安案件和纠纷处置中,“被打能不能还手、还手会不会变互殴”成为公众普遍关切。
现实中,一方遭受殴打却不反抗的,往往更容易被明确认定为受害方;而一旦反击,个别情形下便出现“双方都有动手、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引发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讨论。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9条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在治安管理领域确立正当防卫规则,明确“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在制度层面回应了这一现实痛点。
问题在于,治安案件多发生在公共场所或日常生活场景,冲突突发、取证条件有限,且当事人情绪激烈、行为交织,给执法认定带来难度。
过去一些地方在处理轻微伤害、推搡扭打等案件时,倾向以“双方均有过错”作快速定性,客观上容易造成“谁还手谁吃亏”的社会观感,也可能诱导公众在遭受侵害时选择忍让甚至放弃制止,进而埋下矛盾升级隐患。
原因层面,新条款的设立有其制度逻辑与现实基础。
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着“及时止纷、快速处置”的功能,与刑事法律共同构成社会秩序的规则体系。
将正当防卫原则向治安领域延伸,有助于实现与刑法相关理念的衔接,使不同层级的法律规则在价值取向上更加一致。
另一方面,社会对法治的期待不断提升,公众朴素正义观强调“正当制止侵害不应被追责”。
在此背景下,以明确条款界定防卫权边界,既回应民意,也有助于减少执法争议、提升规则可预期性。
影响层面,这一制度创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释放“鼓励制止侵害、依法自我保护”的明确导向,有助于形成更清晰的行为指引: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公民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制止,而非被动承受。
其二,有助于推动基层执法由“结果式归类”转向“要件式审查”,减少简单以是否互相动手来定性,促使办案更注重侵害起因、过程与必要限度。
其三,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
正当防卫边界明确后,施暴者预期成本提高,有助于抑制以“欺软怕硬”为特征的寻衅行为,降低冲突升级概率。
在规则适用上,新条款的关键在于把握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分界。
正当防卫强调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其成立通常需要把握三个核心要点:一是时间条件,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侵害已经结束后的报复性反击不属于防卫;二是对象条件,防卫应指向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宜牵连无关第三者;三是限度条件,防卫手段与强度应与制止侵害的需要相适应,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与之不同,互殴往往表现为双方均有挑衅、约架或相互攻击的主观意图与行为过错,责任承担也因此不同。
新规将这些区分写入治安层面的制度框架,意在让“该保护谁、该追责谁”更清楚。
同时,法律并未放任“以防卫之名行伤害之实”。
对于防卫过当,新规强调“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较大损害”的,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其事出有因,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践中如何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要综合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强度,防卫发生的时机、手段与后果,以及双方力量对比等因素,并应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紧迫情境,以一般人的认知与处境判断为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若不法侵害已被有效制止,例如施暴者被制服或已明确停止攻击,仍继续实施攻击,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后行为,难以纳入正当防卫范围。
对策层面,制度落地需配套多方努力。
执法机关应完善办案指引与证据规则运用,提升现场处置与回溯取证能力,减少以“双方动手”替代要件审查的惯性做法;同时加强执法公开与释法说理,向社会清晰解释“为何属于防卫、为何不属于互殴”,以提升公信力。
社会层面可通过普法宣传,将“防卫的时机、对象、限度”转化为公众可理解的行为边界,减少冲突中因误判规则而导致的二次风险。
对个人而言,遭遇侵害时应以制止侵害为目的,尽量控制强度与范围,在条件允许时及时报警、保全证据,并避免侵害结束后的追打行为,防止法律性质发生变化。
前景判断上,正当防卫条款进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标志着社会治理更加注重权利保障与责任追究的平衡。
随着规则逐步被执法实践细化、案例逐渐积累,公众对“可以防卫到什么程度、什么情形会过当”的预期将更稳定,社会冲突处置也将更可预见。
下一步的关键在于统一尺度、细化情境认定,并在基层执法、司法衔接和社会治理中形成合力,让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更加科学、更加人文的阶段。
通过明确正当防卫制度,法律不仅保护了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告诉全社会: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进行合理的自卫,这种自卫不会因为造成伤害后果就被污名化为"互殴"。
这一进步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即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随着新法的贯彻实施,相信我国治安管理执法将更加规范、更加公正,法治的阳光也将更加温暖地照亮每一个守法公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