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六旬男子公共场所猥亵女童案二审开庭 检方抗诉“量刑过轻”引关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2日对一起猥亵儿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该案由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依法抗诉,因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而引起广泛关注。法庭当日未当庭宣判,将择期作出裁定。 案件基本事实清晰。2025年2月4日,60岁被告人殷某某在郑州市某小区大门口遇到7岁被害女童及其2岁弟弟。殷某某以邀请孩子们到小花园玩耍为名,将三个孩子引至小区内的小花园。在现场——殷某某坐在亭子旁的木凳上——多次夸赞女童长相,随后对女童实施了猥亵行为。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载,殷某某用左手伸入女童上衣内抚摸其腹部,继而沿腹部向下伸入女童生殖器官进行抚摸。女童感到疼痛后大声呼救,殷某某才将手抽出。事发后,女童返回家中向母亲王女士讲述了遭遇,王女士随即报警并带女儿前往医院检查。经医学检查,女童外阴未见明显破损与出血,处女膜未见明显破裂口及出血。殷某某随后被警方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殷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在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其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其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儿童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一审法院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害人母亲王女士认为量刑明显过轻。她指出,殷某某具有强奸前科,在公众场所对不满12岁的幼女实施猥亵,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两年刑期与案件的严重性和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不相匹配。王女士随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量刑畸轻的问题,符合抗诉条件。2025年11月14日,该检察院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郑州市中院受理后,将案件定于2月2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本案引发了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刑罚适用原则的深入思考。从法律层面看,猥亵儿童罪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法律对此规定了明确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具有强奸前科、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受害人系不满12周岁的儿童等因素,均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是对一审判决的制约和监督,说明了对法律底线的坚守和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 从社会保护角度看,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司法机关应当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适当的刑罚处罚形成有力的威慑。同时,家长和社区也应当提高警惕,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和防范意识。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需要全面评估案件的各项情节,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刑罚处罚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保护儿童安全是法律和社会的基本责任。期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儿童营造更安全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