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通报显示,个别人员将信访举报渠道异化为泄私愤、谋不当利益的工具,通过虚构事实、夸大情节、匿名投递材料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村干部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实施诬告陷害。
其中,有人围绕不合理个人诉求,多次进行非正常走访,捏造“暴力执法致人死亡”等敏感严重问题;有人因工作被辞退心生不满,编造举报材料意图使村干部受到处理;有人夹带个人恩怨实名举报,试图借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渠道施压报复;也有人在劳务与经济纠纷背景下无证据捏造事实,指向企业管理人员。
上述行为共同特点是“无事实依据、以举报之名行陷害之实”,对基层工作秩序与社会信任造成冲击。
原因—— 从通报反映的情形看,诬告陷害多由以下因素交织而成:一是个别人员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淡薄,误以为举报“成本低、风险小”,将纪检监察信访当作情绪宣泄或利益博弈手段;二是矛盾纠纷在基层端未能及时有效化解,个别劳动、经济、邻里等纠纷在升级后外溢为“举报对抗”;三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核查机制缺乏正确认知,试图通过“制造重大叙事”“抓住敏感点”提升关注度;四是匿名、网络举报便利性增强,给不法行为提供了掩护空间;五是少数地方在澄清正名、惩治诬告的制度宣介和案例教育上仍需加强,导致“以谣传谣”“跟风举报”等现象时有发生。
影响—— 诬告陷害的危害不仅在于对个体名誉权、人格权的侵害,更在于对公共治理的系统性扰动。
其一,扰乱信访举报秩序,占用核查资源,挤压对真实问题线索的办理空间,影响监督效能。
其二,打击基层干部敢闯敢试、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形成“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的错误心理预期。
其三,损害群众对监督渠道的信任,令正当举报与恶意举报混杂,削弱群众监督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其四,易诱发社会舆情风险,特别是编造涉及人身伤亡、暴力执法等内容时,可能引发误读与扩散,影响社会稳定。
通报中对被诬告对象“澄清正名”的同步开展,也从侧面说明名誉修复与组织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策—— 通报释放出鲜明信号:对诬告陷害坚持“零容忍”,同时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具体举措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构成诬告陷害的坚决追责问责;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他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党纪处分或批评教育,形成惩戒闭环。
二是完善澄清正名机制,对查证不实的举报及时为被诬告干部和相关人员澄清事实,最大限度减少负面影响,稳定干事创业预期。
三是强化源头治理与宣传教育,通过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开展法治与纪律教育,明确“监督有边界、举报有底线”,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问题,保护正当监督权利不被滥用行为“绑架”。
同时,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上前移关口,推动信访、司法、调解等资源联动,减少因纠纷外溢引发的“借举报施压”。
前景—— 从治理导向看,持续释放“严惩诬告、保护干部”的政策信号,有助于形成更清晰的行为边界:一方面让恶意举报者付出应有代价,遏制“以举报为武器”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使干部在依法履职、依规办事中更有底气,推动形成敢抓敢管、善作善成的工作氛围。
预计随着惩治机制、澄清正名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以及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完善,信访举报将更好回归监督本义,监督资源配置更趋精准,政治生态与社会风气将得到进一步净化与改善。
信访举报本是群众监督的"正义之剑",绝不容许沦为别有用心者的"伤人凶器"。
枣庄市纪委监委的这则通报,既是对违法者的严厉警示,更是对担当者的有力撑腰。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唯有持续构建激浊扬清的制度环境,才能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生动局面真正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