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最近发文,说把套取银行资金再转贷给别人的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法院里的案子就是这么回事,原告拿着一张《承诺书》,说借了850万元给被告郭某,还想收24%的年化利息,结果被告说自己根本没借钱,这笔钱是银行贷给A公司的,他只是帮着还的。 办案的李家伟和同事一起代理这个案子。原告说他凑钱给A公司打到银行账上,郭某实际用了这笔钱。可是被告反驳,说真正借了钱的是A公司,郭某是实际用款人,根本没让原告垫过一分钱。 法官查了银行流水和还款凭证,发现850万元贷款本息早就还清了。原告和A公司压根没给郭某垫付过一分钱。这就证明原告所谓的“出借”事实是不存在的。 双方吵来吵去,焦点就在那个《承诺书》上能不能算民间借贷。被告说那只是走个过桥资金的流程。法官最后认定,《承诺书》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因为它涉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行为,所以这份承诺书无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不成立。 法官跟原告说了实话:“你们根本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再打下去肯定输。”原告听了建议当场就撤诉了。这个案子也给我们提了个醒:现在监管严了,搞高利转贷很容易出事。 所以以后做民间借贷生意得守三条底线:钱得是自个儿的合法收入;利息不能超过LPR的四倍;千万别搞那种“通道式”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既能融资方便又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