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对虚拟货币有关风险防范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此举措标志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深入明确和强化。 从法律属性看,通知明确界定了虚拟货币的真实身份。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虽然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本等先进技术手段,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但其本质上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与法定货币等同看待。这一界定消除了市场中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的模糊认识,为后续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业务范围看,通知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禁止。在中国境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诸多活动均被明确列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些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多项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取缔。同时,境外单位和个人也被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从风险防范角度看,通知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天然具有跨越地理边界的特性,相关风险极易实现跨境传导。近年来,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性和投机性日益凸显,非法融资、诈骗等犯罪活动频繁借助虚拟货币进行,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通知的发布正是基于对这些风险的深刻认识。 从政策执行看,通知进一步堵住了监管漏洞。特别是明确禁止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这一规定针对性强,防止了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稳定币来规避国内监管的行为。同时要求中国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也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形成了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框架。 这一系列举措反映了我国在虚拟货币监管上的坚定立场。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问题已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我国采取的禁止性政策,既是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保护,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维护。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全面的业务禁止,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实体经济,防止资金在虚拟资产中空转。
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也不应成为规避监管、侵害公众利益的工具。八部门联合发文再次划清边界,发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明确信号。面对跨境传播快、隐蔽性强的新型风险,一方面要依法从严监管、守住底线,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公众理性识别“高收益”诱惑,推动金融创新在规则框架内运行,更好维护金融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