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员工两月内迟到19次遭解雇 法院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名在某公司工作十余年的员工因频繁迟到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员工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公司的辞退决定合法有效。

这起案件涉及劳动纪律约束、个人困难救济、用人单位管理权等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根据案件事实,员工蔡某自2009年10月入职该公司,工作时间为每日9时至18时。

考勤记录显示,蔡某长期存在迟到现象,特别是在2024年6月7日至30日期间迟到5次,7月1日至25日期间迟到14次,两个月内累计迟到19次。

公司办公楼1楼电梯厅常有大量人员排队等待,这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对于迟到原因,员工方面提出了多项抗辩。

蔡某主张每次迟到仅几分钟,可能涉及手机信号差、WIFI故障、系统异常等客观因素。

更重要的是,蔡某强调自己面临特殊家庭情况:配偶已去世、女儿患病、婆婆患有痴呆症,每天早上家务繁重,公司应当予以体谅。

蔡某还指出,其他员工也有迟到现象,公司不应对其过于苛刻,且公司有义务完善考勤设施而非将责任转嫁给员工。

公司方面则坚持原则立场。

公司认为蔡某的迟到并非偶发事件,而是持续多年的习惯性违纪行为。

公司已多次对蔡某进行明确警示并给予改正机会,但蔡某仍然我行我素。

公司强调,对所有员工执行劳动纪律的标准是统一的,不存在针对蔡某的差别对待。

此外,公司指出其他员工在接到警示后均积极改善考勤情况,这进一步证明迟到是可以避免的。

法院的判决逻辑清晰而有说服力。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办公楼电梯确实存在排队现象,但蔡某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前到达办公楼以避免迟到。

这表明电梯拥挤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可以通过改变行为予以规避的因素。

关于家庭困难,法院明确指出,家庭原因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合理理由。

蔡某未能举证证明曾向公司申请晚到并获得同意,因此其家庭困难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更具说服力的是法院的对比分析。

根据打卡记录,蔡某也存在不迟到的情况,说明迟到并非必然。

在公司领导于2024年6月6日与蔡某面谈后,其当月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这充分证明蔡某的迟到原因是可以采取措施予以规避的。

法院因此对蔡某关于迟到原因的所有主张均不予采信。

法院进一步指出,蔡某经常迟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亦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公司在多次警示无效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这起案件反映了当代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如何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法院的判决表明,虽然劳动法对劳动者有倾斜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无限的。

劳动者必须履行基本的劳动义务,遵守合理的劳动纪律。

个人的困难情况可以成为情节考量因素,但不能成为违反纪律的免责事由。

同时,法院的判决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

公司必须事先制定明确的规则,对违纪员工进行充分的警示和改正机会,确保处理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只有在这些程序要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辞退权。

劳动关系的稳定,既需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地行使管理权,也需要劳动者以守时守纪回应岗位责任。

对迟到等看似细碎的管理问题,若缺少规则、沟通与证据支撑,往往会演变为对抗性的纠纷。

把制度落到细处、把关怀做到实处,让可预期的规则与可获得的支持并行,才能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更稳固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