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判例:出租房霉变滋生蘑菇 物业公司被判违约担责

租赁房屋内墙面霉变、长出蘑菇、卫生间防水失效,这样的"蘑菇屋"是否属于出租人违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了出租人提供居住环境上的法律责任。 案件始于2023年6月。承租人小李物业业务员陪同下看房时,房屋内堆满了前任租客的家具。尽管视线受阻,小李对户型和装修风格满意,当即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和首期租金。清空前任租客家具后,问题才显露。卧室和阳台墙面大面积霉变、壁纸脱落,甚至滋生蘑菇,室内气味刺鼻。卫生间防水失效,需要拆除重装,短期内无法使用。 维修过程波折重重。小李多次报修,墙面维修拖延12天才基本完工。期间小李自行购买涂料修复,还因卫生间无法使用自费住宿酒店两天。最终小李要求出租人退还维修期间租金并赔偿涂料费、保洁费、住宿费等共计5000余元,遭拒后诉至法院。 出租人辩称小李签约前已现场看房,应了解房屋状况,墙面问题不影响居住。因此仅认可卫生间维修两天对承租人有影响,其他维修时间和自行支付费用均不认可。这反映了租赁市场的普遍现象:出租人试图通过"看房即认可"来规避责任。 法院认为,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居住环境是出租人的核心义务。这不仅包括基本功能完备的设施设备,更重要的是房屋不能危及承租人的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墙壁修缮和卫生间维修都对基本生活造成实质性不便,出租人未能尽到提供健康安全居住环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法院特别指出,出租人以承租人看过房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看房时屋内堆满家具,客观上遮挡了墙面霉变等问题。承租人在短暂看房中难以全面发现隐蔽瑕疵,这符合基本生活常理。单上以看房推定承租人接受所有既存瑕疵,从而免除出租人的根本性合同义务,于法不符。 在此基础上,法院明确了救济方式。鉴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通过维修或减少租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房屋瑕疵严重程度、维修影响范围及时间,法院认为承租人主张的费用确有必要且符合市场价格,予以支持。 该判决具有现实意义。房屋租赁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出租人掌握房屋真实状况,承租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通过"看房即认可"规避责任,实际上是将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承租人。法院的判决明确出租人不能以此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有助于保护承租人权益,推动租赁市场朝更加规范、公平的方向发展。

住房租赁的核心不是"把钥匙交出去",而是"把安全、卫生、可居住的空间交付出去";当墙面霉变、设施缺陷触及健康安全底线,法律对出租人核心义务的强调,有助于校正市场预期、压实房源质量责任。让每一次交付都经得起检验、让每一次维修都回应基本生活需求,才能在更大范围内减少纠纷、提升租住体验,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向更加规范、有序与可信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