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直播卖食品“热度高、隐患多”。
近年来,直播电商成为食品消费重要渠道,但随之出现夸大宣传、货不对板、来源不明、资质不全等问题。
一些直播间以“现杀现发”“深山散养”“祖传秘方”等话术包装产品,甚至出现变质、过期、检疫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一旦发生纠纷,部分账号“下播即走”、证据难留、责任主体相互推诿,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
食品安全底线与直播营销高强度传播之间的矛盾,亟需更具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原因——链条长、主体多、流量驱动放大风险。
直播带货涉及平台、商家、运营团队、主播及服务机构等多方,既有“店播”也有“达人带货”,责任界面容易模糊。
一些平台审核把关与风险预警不足,部分主播食品知识与合规意识欠缺,选品、验资、溯源等环节缺位;同时,“流量—转化—佣金”的激励机制强化了夸张表达、制造噱头等冲动,使食品安全风险在短时间内被快速放大。
影响——守住“舌尖安全”事关民生与行业长远。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底线。
直播电商一旦出现问题食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健康与权益,也会冲击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合规企业的信誉与成本结构,进而削弱行业整体信任度。
规范直播食品经营秩序,既是回应群众关切,也是推动新业态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对策——制度“划红线”、责任“到人头”、监管“到流量”。
此次发布的《规定》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系统明确各参与方的法定义务与可操作要求,并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一是实现责任链条全覆盖,平台既管“货”也管“人”。
《规定》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及其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着力破解“出了问题找不到人、找到了人说不清责”的难题。
明确平台在风险防控中承担“第一道关口”职责,要求建立审查登记、培训管理、风险管控等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主播等相关主体开展资质核验与合规培训,推动“无资质不上播、无把关不带货”。
二是区分业态明确要求,压实“店播”与“达播”各自义务。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直播账号开展销售的,要求在账号主页显著公示许可或备案等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便于社会监督、便于追责溯源。
对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带货的,强调建立严格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流程,不能以“推荐者”自居而规避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审慎义务。
三是列出禁售清单与营销禁区,让直播间有“明白账”。
《规定》明确13类不得在直播间经营的食品,聚焦非食用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或重金属超标、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畜禽水产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等情形,为经营者划定硬性底线。
同时针对直播营销特点提出多项禁止性要求,直指“用概念忽悠”“用噱头引流”等顽疾: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明示或暗示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宣称保健功效;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与药品概念;不得虚构或夸大产地、成分、功能及适用人群等关键信息;对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重要信息应以显著方式提示,防止误导。
四是引入“流量处置”思路,推动平台治理从“事后下架”转向“过程管控”。
《规定》提出,平台发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通过将流量管理与合规表现挂钩,倒逼各方把重心从“拼话术”转到“拼质量、拼合规”。
五是强化证据留存与维权支撑,回应“举证难、追责难”。
针对直播交易时效强、内容易消失等特点,《规定》强调通过技术监测等方式形成记录资料,为行政执法提供证据支撑,也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下播跑路”。
随着规则落地,消费者在遭遇问题食品时的投诉举报、证据固定和责任追溯将更有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也将更具可操作性与及时性。
前景——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促发展。
直播电商食品监管从“管产品”进一步延伸到“管行为、管主体、管平台”,体现出对新业态“包容审慎、依法规范”的治理取向。
随着制度持续完善、平台治理能力提升以及经营者合规成本与违法成本的再平衡,预计食品直播将加快从粗放式增长转向质量与信誉驱动。
对守法经营者而言,透明合规将转化为长期竞争力;对行业整体而言,信任重建将带来更稳定的消费预期与更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直播电商是新兴业态,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前提是必须建立在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之上。
新规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监管部门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方式的决心。
从"全链条责任"到"负面清单",从"流量监管"到"技术赋能",新规构建了系统完整的监管框架。
随着新规的正式施行,直播电商行业将迎来更加规范、更加健康的发展阶段,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