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材料票”约定引发争议,合同结算陷入僵局。该案中,江苏某工程公司与王某某先后签署两份工程协议,约定领取工程款需提供不低于工程价款一定比例的材料发票。江苏某工程公司据此要求王某某提供由建材销售商开具、抬头为江苏某工程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1500万元;如无法提供,则需承担相应税额损失。王某某则认为,两份合同此前已被法院认定无效,有关条款不应再作为结算依据;且材料采购与付款路径也不支持由第三方向江苏某工程公司开票。围绕“替代开票”条款能否作为结算条件,双方争议随即升级。
这起案例像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建筑行业转型期的治理痛点,也显示出司法对合规交易的明确态度。裁判的意义不止于解决一案,更在于提醒行业回到合规经营的基本逻辑: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试图用“技术性条款”绕开法律与监管的做法,最终往往会以更高的制度成本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