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报销”按月发放,法院认定属工资组成并判付欠款

随着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工资构成的认定成为劳动争议的常见焦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报销款是否属于工资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件涉及员工张三与蓝天公司的工资纠纷。张三于2018年8月入职该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基础工资21000元,绩效工资4000元。2021年5月起,双方口头约定固定工资外,另以报销名义每月发放8000元。这笔款项需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但张三提交的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无关,并非真正的实报实销。2022年12月,张三因个人原因离职,此后发现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的报销款未被支付,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张三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64000元。 公司上辩称,双方对报销款没有任何书面约定,这笔款项属于公司福利待遇而非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强调报销需要提供真实票据,实报实销,发放时间不固定,因此不能作为固定工资构成。这一主张反映了部分企业对工资性质的理解偏差,即将灵活的福利待遇与固定的工资报酬混为一谈。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关键证据。张三提交的系统报销申请截图及录屏显示,从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其每月报销额度均为8000元,形成了高度稳定的周期性模式。银行流水继续印证了这一点,显示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每月均有摘要为"工资"的款项约20000元,以及摘要为"员工报销"的款项约7999.99元。这种规律性的支付模式与真正的报销款存在本质区别。 虽然公司对系统截屏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原理,在证据对等的情况下,不能举证的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采信了张三的证据。 法院认定,报销款虽然名义上是报销,但其金额固定、周期稳定、支付规律性强,这些特征与工资的本质属性相符。相比之下,真正的报销款应当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而定,金额和时间均意义在于不确定性。本案中报销款的支付特征明显偏离了报销的常规含义,实质上已成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公司以福利待遇为名拒绝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过核算,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向张三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工资差额55018.91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这一判决在于明确了工资认定的实质标准。法院不仅看名义,更看实质;不仅看形式,更看内容。只要报酬具有固定性、周期性、稳定性等工资特征,即使冠以其他名义,也应当认定为工资。这对规范企业薪酬管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同时,该案也反映出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对应的法律义务,采取口头约定、变相发放等方式处理工资问题,这种做法既容易引发纠纷,也不利于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建立透明、规范的薪酬体系,将所有报酬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这起案件表面是5万余元的薪资争议,实则是对劳动报酬本质的法律确认。当新型用工方式遇到传统法律框架时,司法机关通过裁判明确了合法与规避的边界。案件启示我们:无论采用何种名目支付劳动对价,"按劳取酬"始终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