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发包方以项目支出需政府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

把发包方以项目支出需政府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这个问题给拿出来说说吧。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审理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中心医院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给了个准信儿。大家经常能看到发包方拿政府审计当挡箭牌,说必须得等到审计报告出来了才能付钱,这就引发了不少结算纠纷。 其实呢,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是政府在监督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的情况,这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完全是两码事。承包人要主张自己的工程价款权益,完全不需要看发包方那点审计要求。只有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了要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法院才会把它当成当事人结算的条件。 周军律师给咱们讲了讲法律的定性:政府审计是行政监督,不直接管民事的事儿。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怎么算,得看合同怎么说,意思自治嘛。没有明确的约定,审计报告就不能算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还专门有个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把这事儿说得很明白。 裁判规则总结下来就是三点:合同没写清楚不能拒付、写得太模糊也不行、发包方消极怠工也不行。发包方要是想用审计来拒付工程款,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行。首先得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得具体无歧义,“以XX市审计局出具的报告为准”,“15日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这才叫有效约定。要是只写个“需政府审计”,“以审计为准”,那就是无效的模糊表述。 其次发包方必须得积极启动审计程序。合同签了就得履行义务,不能只等报告出来。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资料后赶紧去办手续、找审计机关。要是因为自己不配合导致报告出不来,那就不能再拿没审计这事儿当借口了。 最后审计期限还得在合理范围之内。通常来说6到12个月是个谱儿,要是超过这个期限了或者合同里根本没说期限而逾期超过一年都没动静的话,承包人完全可以起诉要求按合同价或者鉴定价付款。 还有一点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那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公司不能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必须用审计结果来结算。要是有人仗势欺人强行写这条款款,承包人完全可以主张这条款无效。 周军律师最后提醒大伙儿说政府审计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跟民事结算没有必然联系。能不能用它来拒付工程款全看合同写没写清楚以及是不是真履行了义务。遇到这种麻烦事最好赶紧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别错过了维权的好时机。点赞关注分享一下法律常识,让亲朋好友都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