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旅游消费持续升温,景区门票与索道、摆渡车、停车等配套服务价格成为游客关注焦点。一些地区曾出现价格公示不清、票价与服务项目边界模糊、配套服务收费争议较多等现象,既影响游客体验,也不利于景区经营主体稳定预期和行业健康发展。文旅融合加快推进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公共资源合理回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与激发文旅消费活力之间取得平衡,亟需制度化、可操作的价格规则予以回应。 原因:景区价格形成机制具有明显的结构性差异。一上,依托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资源稀缺性强、公益属性突出,若完全由市场决定,可能带来过度涨价、服务供给不足等风险;另一方面,景区内交通、停车等配套服务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往往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垄断性,游客“刚性需求”明显,若缺乏约束,容易出现变相抬价或收费名目不清。,非公共资源景区在产品创新、服务分层和营销策略上更需要市场化定价空间,以适应多样化消费需求。因此,分类施策、分层管理成为完善价格治理的现实选择。 影响:此次办法的出台,核心在于以规则明确边界、以透明稳定预期、以评估机制促进动态优化。办法明确,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涉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对“资源属性”和“服务特性”的双重划分,既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过度商业化”,也为市场化景区留出以质定价、以新促销的空间。 对游客而言,办法把“看得见的价格”放在突出位置。景区须在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区域公示门票价格、游览内容、减免范围和优惠幅度、淡旺季差异及执行时段、收费依据以及相关服务价格与服务内容,减少“到了现场才发现另收费”的信息不对称。办法还强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并禁止以本地、外地游客为对象设置差别化门票价格,有助于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文旅市场环境。 对经营主体而言,规则越清晰,经营越可预期。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并行,有利于景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产品结构形成差异化经营路径:公共资源型景区在价格上更强调规范与公益,竞争焦点将更多转向服务质量、游览秩序、智慧化管理与承载能力提升;市场化景区则可通过产品组合、节庆活动、夜游项目、文创体验等方式拓展收入结构,降低对“单一门票经济”的依赖。办法对特定群体优惠作出制度安排,要求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抚恤优待对象、宗教教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学生等给予优惠,同时鼓励各景区结合实际扩大优惠范围、采取临时降价和延长淡季价格执行等促销举措,有助于释放错峰出游需求、提升旅游消费韧性。 对策:为确保新规落地见效,关键在于强化执行与协同治理。一是完善价格形成与成本约束机制,对政府定价项目应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保护、运营成本、服务提升和社会承受能力,防止“一调就涨”或“一限就僵”。二是把明码标价与服务标准联动推进,推动门票、交通、停车等收费项目“可比、可查、可追溯”,对易引发争议的项目明确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与社会共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动景区自律与行业监督相结合。四是用好评估制度。办法提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每3年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价格,意味着价格管理将从一次性制定向周期性优化转变,更有利于适配旅游市场变化与景区发展阶段。 前景:随着山西推动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和文旅产业提质升级,景区价格治理将成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消费体验的重要抓手。预计在新规实施后,景区收费项目将更清晰、价格信息更透明、优惠政策更规范,游客“明白消费”获得感有望增强;同时,景区将加速从“门票依赖”向“服务增值”转型,围绕研学、演艺、康养、露营等新业态提升供给质量。下一步,如何在资源保护、容量管理与消费便利之间建立更精细的协调机制,如何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价格公示与监管效能,仍将是制度运行中需要持续关注的方向。
景区门票价格关系游客利益和旅游业长远发展。山西此次出台的价格管理办法,通过分类定价、透明公示和动态评估等措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找到了平衡。该探索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期待在实践中完善,为游客创造更规范、透明、公平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