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规范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体系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迎来制度化规范;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基金投资运作的重要参照标准,应更好发挥确定产品定位、表征投资风格、衡量投资绩效与约束投资行为等功能。指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并对存量产品整改及部分监督要求设置过渡期安排。业内机构正按监管要求推进反馈、梳理与报送等准备工作。 问题:基准“名不副实”与“用而不严”现象仍存。实践中,业绩比较基准本应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既为投资策略提供边界——也为投资者识别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提供参考。然而部分产品运行中,基准设置与产品定位匹配度不足、披露不够清晰、约束作用弱化等情况并未完全消除;个别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出现业绩与基准长期偏离甚至“风格漂移”,投资者对产品真实风格与风险暴露的判断难度加大,影响获得感与信任度。 原因:制度供给分散、内外部治理链条不完整是关键掣肘。一上,既有规则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要求多见于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条款,缺少专门、系统、可操作的统一规范,导致执行尺度不一、约束力不足。另一方面,一些管理人尚未形成覆盖“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问责”的全流程内控闭环,基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价中的嵌入程度不够;托管、销售与评价等机构对基准的监督使用也有待强化,外部约束合力尚未充分形成。在市场短期波动与业绩排名压力叠加下,个别机构存在随意调整基准或以基准“包装”产品风格的诱因。 影响:基准体系规范化将提升透明度与可比性,并重塑行业激励约束。对投资者而言,基准更准确反映产品定位与风格,有助于比较同类产品、理解收益来源与波动区间,减少“买到的并非以为的那只基金”的信息偏差。对行业而言,指引将推动管理人把产品定位、投资策略与风险预算更紧密地绑定在可验证的参照体系上,抑制以短期排名驱动的非理性漂移,促使长期主义与稳健投资理念落到流程与考核之中。对市场生态而言,基准展示与评价方法更一致,有利于形成更清晰的竞争秩序,推动公募行业从“规模竞争、排名竞争”向“能力竞争、持续回报竞争”转变。 对策:以“表征准确、约束有效、责任明晰”为主线完善规则体系。指引从六个上作出系统安排:一是强调表征作用,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及比例限制相一致,选取要素需具备市场代表性,确保基准能够真实反映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同时提出不得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波动或业绩考核、排名等原因随意调整基准,避免“为表现而改尺子”。二是强化内部约束,要求管理人建立覆盖基准全链条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体系,基准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并针对不同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的偏离监测指标与阈值,由独立部门实施监测,及时识别并纠偏风格明显偏离风险。三是健全外部约束,对托管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提出明确要求:托管人加强对投资标的风格库的审慎复核,强化对风格稳定性的监督与风险提示;销售展示中同步呈现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帮助投资者形成直观比较;在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规范披露基准有关内容,提升投资运作透明度。四是突出考核导向,要求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并完善与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对主动权益基金,需强化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分析,长期显著跑输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评价机构则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完善标准、方法与流程,综合衡量收益、风险控制与风格稳定性。 为确保落地可行,监管部门设置过渡期安排,对存量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内容给予整改窗口期;对托管人监督风格稳定性等要求给予相应过渡期。同时,行业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基金业协会已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后续将用于引导机构更规范地选取能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提升基准选取的统一性与可验证性。 前景:业绩比较基准将从“披露要素”升级为“治理工具”,推动公募高质量发展。随着指引实施与配套库完善,基准设置将更强调长期稳定与可追溯,产品定位的约束力将更强,管理人的投资纪律与内控治理将更透明;托管、销售、评价等环节形成协同后,风格漂移与过度偏离风险有望更早暴露、更快纠偏。预计未来基金产品的风格标签将更清晰,投资者教育与资产配置将更具可操作性,行业竞争也将更聚焦投研能力、风控能力与持续创造回报的能力。

作为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拼图,《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募基金监管正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利益导向"深度转型;当业绩比较基准真正成为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标尺,不仅能为居民财富管理提供更透明的参照系,更将倒逼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业务本源。在这轮规范洗牌中,那些坚守契约精神、精研资产配置的管理人有望赢得长期信任。